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经过将近一年的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昨日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target='_blank'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总体上遵循并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国内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国内银行经营管理实践和所面临的突出风险。
《管理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管理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还在研究之中,银监会将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以完善相关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管理办法》放松了诸多监管要求,包括实施时间、达标要求和过渡期等。银监会要求《管理办法》明年开始实施,而征求意见稿中原定于今年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也与二十国集团的要求一致,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
在坚持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管理办法》还注重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主要包括:一是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 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二是鉴于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三是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根据测算,《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略为降低,因此面临一定的融资压力。因此,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