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UBN记者 郭安丽 北京报道
10月11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商业'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记者了解,新的《流动性办法》并未取消“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仍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另外,该《流动性办法》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并完善了现有流动性风险指标,提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对此,部分股份制银行坦言,要满足监管要求还是有一定压力。
《流动性办法》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核心组件之一。银监会表示,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并适时发布。对于存贷比指标的保留,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target='_blank' >郭田勇表示,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仍有积极意义。他认为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如果放弃这一考核指标,将会导致银行风险不可控。
完善存贷比监管
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
银监会表示,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此次《流动性办法》中,银监会将着重强调完善存贷比监管,并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银监会表示,今年6月份,国内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的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起草《流动性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
消息人士透露,起草《流动性办法》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中' 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流动性办法》采纳了巴I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 target='_blank' >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
所谓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存贷比监管暂不调整
中小企业或直接受益
75%存贷比指标,其废存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最近两年来,很多中小银行在存贷比约束下,无法扩大贷款投放,严重影响其规模发展和盈利空间。有银行高管直言,存贷比指标是一种比较僵化的管理办法。
但分析人士指出,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还是要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存贷比的上限为75%,超过此红线的银行即为违规。
在商业银行人士看来,在《商业银行法》中,虽然规定了存贷比75%的红线,但是并未对存款进行定义,使得很多银行通过同业业务、' 理财产品等渠道变相地避开了这一监管手段,同时银行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大量通过购买存款的方式冲时点揽储。
在存款不能有效增长时,日均存贷比考核将减少中小银行新增信贷总量。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存贷比考核的变化,银行对于有效的信贷资金如何获得更大的收益也将作出新的调整。比如对于回报率较高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微型企业、战略性新兴行业贷款等,银行可能会有更多的倾斜。对个人' 房贷和开发贷款等,银行可能会进一步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对银行流动性管理采取了渐进的方式推进。此次发布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标准中对流动性覆盖率进行的大多数调整内容,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可降至100%以下。
根据规定,《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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