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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P2P平台四底线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非法集资案创历年来第二峰值 P2P(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最近成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官网显示,由银监会等多部委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并明确P2P发展要坚持四条底线:明确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不能提供担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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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非法集资案创历年来第二峰值

P2P(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最近成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 target='_blank' >银监会官网显示,由银监会等多部委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会上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并明确P2P发展要坚持四条底线:明确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在会上表示,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是最近的一个非法集资典型手法,即套用' 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刘张君表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大力推动重大、跨区域案件处置,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些P2P平台涉非法集资

国内非法集资正面临严峻形势。

统计显示,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全国公安机关2013年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

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刘张君昨日称,当前,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刘张君介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 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P2P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身份的名义在P2P网站上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 债券、' 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以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据报道,刘张君在会议间隙表示,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但是最大的单笔金额在五六个亿,对于单笔最大的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进行审理。

公开信息可见,4月14日,钱海' 创投老总被带走审查;4月16日,中保投资法人代表涉嫌非法集资被逮捕;4月17日,旺旺贷老总卷钱消失,至今下落不明。一周内,三家P2P平台倒闭。

六种典型非法集资手法

韩浩具体介绍了六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的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 银行的名义,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 收藏品为工具,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P2P四个底线

随着非法集资事件集中发生,中国正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据早报记者此前了解到的信息,国务院有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监管的文件拟今年内出台,文件对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做出归类。其中P2P归口银监会监管,众筹等类证券类业务归属' target='_blank' >证监会监管,' target='_blank' >央行起协调统筹作用。

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但在鼓励同时,要记住四点: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对于众筹业务,刘张君表示,中国的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 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

刘张君指出,众筹分为两类,债权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债权类众筹类似P2P,要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股权类众筹也需要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昨日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此前《意见》已于3月25日出台。

刘张君表示,《意见》将有助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对跨区域案件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资产追缴和处置等方面尺度的把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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