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银监分局关于同意' target='_blank'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坪分理处更名的批复延银监复〔2016〕97号吉林和龙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和龙农村商业银行松下坪分理处更名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和农商银发〔2016〕15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坪分理处更名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民分理处。
你行应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如涉及工商、' 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坪分理处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16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延边银监分局关于同意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坪分...》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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