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1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这是保监会于2007年8月首次就《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再次公开问计。
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修订了很多内容,特别是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上,有些放宽,有些从严。4月1日,一家外资公司高管这样评价说。
放宽的地方包括,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内容,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时,原来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也简化为“有盈利”即可。
与此相对的是一些内容的更加严格规范。如,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具体条件,除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原有条件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前述高管说,这一要求是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客观上会限制一些机构的投资意愿,“按照我的理解,这会更多地限制那些希望进行财务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而非战略投资者,或意图设立合资公司的机构,且涉及机构不多。”他分析,实际上虽然以前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直是保监会监管审批的原则之一,即通常不会向同一家境外机构批两个资格,只是这次在文件中得以明确和强化。
虽然这些境外机构已明了目前的监管政策,但是由于境外机构的集团或总公司之间发生并购,导致在中国境内拥有了一家以上的合资公司的案例已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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