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林小姐买了辆新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车被盗。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付办法,保险公司按保额免赔20%后向她赔付。两年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林小姐发现车已破旧不堪,提出不要了,但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曾签署权益转让书,公司由此获得对第三者责任方(窃贼)的追偿权。就此,公司有权将车出售或拍卖,若所得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林小姐,否则不考虑她的要求。林小姐为此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然免赔20%,就只取得车辆80%的所有权。因此,林小姐有20%的物权可以主张。所以,保险公司应将车出售或拍卖款项的20%向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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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本案中,失车找回后,林小姐势必在车辆实际价值与赔款间进行权衡,若车的价值高于赔款,她肯定要车,反之就会放弃要车。而上述条款能起到一个约束作用,避免被保险人林小姐放弃要车后,若发现保险公司拍卖车辆所得高于赔款,而引发纠纷。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根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就能拥有车辆的全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有在支付了全部保额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失车的全部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付办法,保险公司向林小姐支付的是车辆保额扣除免赔20%后的金额。由于未支付全部保额,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取得失车的全部权利。
此外,根据代位追偿原则,当保险补偿不足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时,被保险人林小姐就不足部分,仍有权向第三者责任方(窃贼)追偿。而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且代位追偿所得不得超过向林小姐的赔偿额。若公司向第三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向林小姐的赔偿额,多余部分应当退还林小姐。
换句话说,代位追偿权是落实保险补偿原则的重要手段。由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足额补偿,当补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首先应使被保险人能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然后保险公司才能拥有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处置失车后,应先补足林小姐遭受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即将车辆出售或拍卖款项的20%支付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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