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自去年以来,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件共计80件。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近年来当地银行理财纠纷增多,涉及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宋航提示投资者注意,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能风险揭示得不够清晰完整,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的问题。因此投资者不要脱离书面条款,轻信销售者的承诺购买产品。
经济危机中保护金钱才重要 黄金才是金钱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案例:
上海的喻先生在某外资银行开立理财账户,该行指定陆经理作为客户联系人。2008年下半年,喻先生投资的基金不断亏损,至2008年10月14日,其账户价值已由190万元跌至124万余元。喻先生决定退出,但陆经理一再劝阻,并在银行向喻先生提供的投资组合收益报告上签名承诺“自2008.10.14起,保证账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至2008年10月28日喻先生赎回全部基金时,账户内仅余88万余元,实际又亏损35万余元。喻先生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判令银行与陆经理共同赔偿其经济
损失35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经理代表银行向喻先生作出“保证账户不低于124万余元”的承诺,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反了相关' 法律规定,所以该承诺无效。其次,陆经理的承诺是加大喻先生理财风险的直接原因,对此银行方存在过错,应予赔偿。再次,陆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喻先生35万余元。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自愿补偿喻先生32.5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员工为了留住客户、确保营销业绩而对客户作出不实承诺,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加大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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