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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理财产品销售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禁止。昨日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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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禁止。" 银监会昨日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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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快报记者 颜剑 李丹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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