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已下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按照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都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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