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洪艳蓉
随着“不差钱”的投资者越来越多,高端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但隐藏于高端理财业务中的风险和陷阱也逐渐暴露出来,其风险与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新焦点。投资者在等待' 法律变革、规范高端理财市场的同时也应自我强化,建立理性的投资观,践行理性的投资行为。
这是一个充满投资热情的时代,苦乐自知的只有亲历其中的投资者。根据今年4月13日发布的《2011' target='_blank' >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我国大陆地区千万富豪的人数在2010年底已达96万,拥有百万资产的人数则更多。“以财生财”的致富理念和庞大的可投资资产,催生了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的高端客户理财服务。当稀缺的投资机会遭遇“不差钱”的投资者,演绎的就不再是简单的故事。在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未能与财富同步增长、高端理财的法律规制赶不上金融创新速度时,包装得金碧辉煌的理财产品无疑潜藏着致命性的风险。从2008年海外投行通过累计期权(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也被称为Accumulator或 KODA)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血洗”大陆富豪,到近期知名人士高呼快被理财成“无产阶级”,这一不为公众熟知的高端理财市场的风险与问题,正在引起人们新的关注。

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高端”的游戏规则
在海外,个人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可投资资产,通常被称为“高资产净值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相比,法律认为这些富人对风险及其引起的损失更有承受力,并能运用财富聘请专家解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问题,因而可以减少监管,给予他们更多投资机会。在这种市场自治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得以提高理财的效率和金融创新的速度,收获更多的佣金和回报。曾经的华尔街五大投行因提供高端理财服务掌握大量金融资源,成就了“金融巨头”之路。
这一西式理财的金融服务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在国内获得蓬勃发展。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和' 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要求投资者至少拥有100万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到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动辄百万至千万的准入条件,我国金融领域正在引入高资产净值投资者的概念,并以此界定高端金融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和厘定金融监管的保护程度。
与普通投资者在公开市场受到的监管者审批产品、强制信息披露和侵权法律责任等的全面保护不同,高端理财市场更多地强调了市场纪律的自我约束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一旦高资产净值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测试,作为“专业投资者”进入高端理财市场,那么在约定的理财期间,无论是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受托理财机构(专家)的管理责任,或者更直接的是理财产品收益与损失的分担,将主要依靠双方签署的理财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律并不过多地干涉。在许多高资产净值投资者看来,这种因法律减少监管而享有更多投资机会的自由,让他们体会到了财富的快乐,但毋庸置疑,自由的代价是投资者在被认定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基础上的只身涉险。倘若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并非真正具有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那么在这个高端的资本游乐场,恐怕只能“很受伤”了。
“无声”的风险与陷阱
高端理财市场的专业投资者准入门槛和法律不加干涉的市场自治秩序,决定了从产品营销到购买,从资产管理、运用到清算的理财全过程都由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主导。在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逐下,金融机构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近年来频繁爆发的高端理财纠纷案,佐证了某些金融机构可能背弃诚信和受托义务,滋生道德风险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具体而言,隐藏于高端理财业务中的风险和陷阱,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形式化,违反风险匹配原则销售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利用自己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便利,降低风险评级条件和简化评估程序,诱使客户抄录风险确认书并签名,形成客户符合风险评级和“自愿”购买理财产品的表象;或者一评定终身,不重视和更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变化,将最初风险评级用于指导客户日后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一旦理财发生亏损,又以客户自愿购买产品,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自担风险为由予以搪塞。
第二,报喜不报忧的营销方式,“请君入瓮”购买收益、风险不对称的理财产品。营销人员以理财顾问身份向投资者持续热情地推销,将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或挂钩衍生工具的金融产品,描绘成类似存款、股票 、债券的传统理财产品,只字不提这类产品“锁定收益上限、开放风险敞口”的危险;引用不同风险评级的过往理财业绩类比当下产品,使用“名列前茅”“最有价值”“首屈一指”等夸大语言暗示产品的高收益,却轻描淡写或模糊产品的风险及最坏结果;营造产品热销或稀缺的紧张氛围,诱使动心的投资者尽快划款下单。一旦投资者发现情况并不属实,当初的营销承诺早已空口无凭,退出理财计划也绝非易事,损失在所难免。
第三,理财资产未独立托管,拆东墙补西壁,玩“庞氏骗局”。有些理财机构集资金募集、资金托管和资产管理于一身,一旦纲纪松弛,托管账户管理混乱,就无法避免客户资产与理财机构自有资产、不同客户资产之间的混淆风险,以及理财机构擅自挪用、侵吞客户资产的风险。更有甚者,一旦资产未能有效托管,难保心术不正的机构借理财之名非法集资,以后继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利息,并将剩余资产挥霍一空。即使在有资产托管的情况下,托管人基于微薄的托管费是否有足够动力监督选任自己的理财机构,投资者也应有所戒备。
第四,信息披露不透明,资产管理雾里看花。高端理财通常采用'私募方式,法律对此无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如何披露事关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主要取决于理财合同的约定。在投资者当期无交易,也未主动询问的情况下,一些理财机构倾向于不向投资者寄送资产管理报告;如果投资者再疏于告知联系方式的变化,就更无从得知资产管理的任何信息。倘若需要变更理财合同的内容,不少理财机构采用在营业网点公告或者网上公告的方式,再配合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者未在指定期间内发表异议即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基本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对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权。实践中,投资者过度信赖理财机构,注重理财结果而忽视理财过程的普遍现象,给一些理财机构非法操纵资产管理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也因此埋下了投资者损失的隐患。
第五,“保底”“分红”如浮云,“亏损”“零收益”是硬道理。厌恶风险、追求稳健的投资者往往青睐于标有所谓“保底”或高“分红”字眼的理财产品,殊不知这些用语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理解。是否保底,保什么样的底,用什么方式保底,是明文记载还是口头承诺,抑或暗示隐喻等,不能单凭投资者先入为主的理解,而是要看合同模糊约定下金融机构的单方解释。是否分红,选择什么时机分红,分多少红,确实应结合理财机构的资产管理需要进行,但也有一毛不拔的“铁公鸡”让投资者每次都希望落空。近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分红门”事件,警醒投资者维护权益须得“上公堂”。这一“输赢未知且先耗费时间再说”的过程,完全不像发生亏损时,理财机构以“市场存风险,投资策略难免有误,未来前景一片大好”为说辞,寥寥数语算是给投资者一个交代,让人立刻体验到风险自负的苦楚是那么干脆。
第六,产品流动性凝固,巨额赎回阻碍重重。为高端客户定制的理财产品,迎合了投资者迥异的需求,加之私募产品目前尚未存在一个有效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者购买高端理财产品之后面临的另一大风险是产品流动性凝固。不少理财产品都属于封闭性的金融产品,较长的锁定期限制了资金的变现,即使可以利用理财产品进行担保融资,但有限的渠道、烦琐的手续和过低的打折率无疑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在理财机构提供赎回服务的情况下,过短的开放期和因赎回而损失的费用以及可能丧失的亏损补偿,进一步挫伤了投资者的热情。更何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巨额赎回时,能否成功赎回,更多地取决于市场环境和理财机构的变现管理,投资的价值减损和时间上的等待,往往不可避免。
第七,专家理财义务软约束,服务收费“一样不能少”。实践中,投资者主要以委托代理关系或信托关系设定与理财机构的权责利,这些关系在法律上被原则性地表述为理财机构应忠实守信、勤勉尽责,司法实践至今未发展出一套明确的衡量标准,处于信息不对称一端的投资者几乎无法监督理财机构的行为。只要理财机构主观无过错,即使管理能力不足造成资产损失,投资者也不能追究理财机构的责任,相反还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一些合同中,理财机构将市场风险变化、营业系统故障等规定作为自己的免责事由,在投资者未细看合同而签字的情况下,早已获得“免死金牌”。有些理财产品亏损严重却无约定清盘条件,加之投资者心有不甘只能勉强维持,但即使是最糟糕的管理,投资者仍要缴纳比例不低的管理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近年来高额的管理费已成为一些蹩脚的理财专家坐享清福的源头活水,理财机构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颇受诟病。
第八,投诉无门纠纷难解,诉讼之路漫漫无期。买时容易退出难,投诉无门纠纷长,是近年来一些理财案件的真实写照。部分理财机构未设立或公布客户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客户投诉采取拖延、推脱战术。投资者本想和气生财,最后却只能动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不少理财机构倾向选择私密性更好的仲裁取代法院解决纠纷,制约了法院建立救济机制的可能性。即使约定法院解决纠纷,投资者仍要考虑有无必要耗费心力、财力赶赴理财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同时,也要考虑可否忍受偏长的审理周期和不菲的律师费用,在举证不力和理财格式合同不利己等并存的情况下,能否胜算?其结果,往往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投资者更多的是选择隐忍和协商,不得已破财消灾,退出理财。
法律改革和理性投资之路
高端理财盘活社会闲散资金,构建了一个不受法律监管,以市场自治和投资者自我保护为特征的市场。它带来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创新的加速,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高端理财蕴涵的上述风险,完全依赖投资者和市场能否自我解决,始终存有质疑。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即使最知名的投行也在复杂的金融产品面前折戟沉舟。金融机构可以为了追逐利益突破道德底线,投资者因信心崩溃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等等,这实质上动摇了对“专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假定和法律不加干预的反思。从近几年西方的金融监管改革来看,在不改变高端理财市场自治的基础上,以法律之力设定最低审慎标准,严格对“专业投资者”的评估认定,要求理财机构强制注册和强化其受托义务与监督,提高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建立保护投资者的专门机构,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的高端理财承继自西方的发展模式,在各监管部门放松管制,扶持所辖金融机构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的助力下获得蓬勃发展。然而,金融危机的教训和近年来我国高端理财纠纷的日益增多,已预示着这一恣意生长的领域到了与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达成良好平衡的时候了。2011年6月29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启了法律改革的先河。但是借鉴海外经验,强化金融机构合规认定投资者风险等级的操作,明确理财机构适当性销售和受托义务的最低标准,强制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机构理财的诚信档案,完善投资者教育、投诉机制和司法救济体系,都将是迫在眉睫之事。
当然,在等待法律变革带来更好的游戏规则的同时,投资者也应自我强化,建立理性的投资观,践行理性的投资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评判自己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是否与拥有的财富成正比,明确高端理财的游戏规则,确定适合的风险等级。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宁愿就低不就高,随时根据自身财务和心态等的变化调整风险评级,以便购买到最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仔细阅读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有关风险和权益部分),懂得询问与风险有关的投资问题,购买看得懂的理财产品。如果看不懂,又不愿花钱聘请专家顾问帮自己看懂,应果断地抵御诱惑,拒绝抄录风险确认书和签字。在通胀时期,放着财富不动是很大的风险,但投资之后不知所投何物,才是最大的风险。
再次,定期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理财机构的履约情况,适时了解理财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守法情况,懂得索取必要的产品信息为下一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而不是购买产品之后置之不理。正所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风险往往在投资者的漠视中积累和爆发,适时地用手投票能帮投资者挽回最大损失。
最后,发现问题和发生纠纷时,综合采用沟通、协商、投诉、起诉等手段解决,聪明的投资者应该是脑里有钱,而不是心里有钱。有时,对于金融投资,诉讼未必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时间可以治愈一切”的策略不妨一用。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融法苑》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