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块链这类产品最大的卖点就是信任。大家不信中介,不信权威,而信一种独特的东西——算法。算法如果不开源,那么大家就无从判断值不值得信任。因此,开源就成了必然。 但开源就意味着,区块链这类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可能像其他产品那样建立起核心竞争力的壁垒,这样码农也是很难保卫自己的权益的,他们贡献出了智力,给大家提供了应用,但是他们没有办法得到像其他平台开发者获得的权益。 正因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ICO就以一种不仅是打赏还带有某种性质的投资形式出现了。它就从一开始就间接的为这些失去了壁垒保护的码农们提供类似权益的东西。 ICO的风险 但一旦开启了ICO的闸门,后续的发展就由不得这个机制的设计初衷和合理内核来控制了。

我们也看到大量的项目凭着一纸白皮书、几页PPT就想蒙混过关,情况恶劣到我们凭想象都想象不出来的程度。我们把这种东西叫做技术蒙汗药,就是说他用了一些技术词汇,让你感觉到很高大上,但似是而非。


数字经济体来之不易,是我们不断的技术创新才取得的,它有合理内核,我们很不希望因为处置ICO就把打赏工农的合理机制也给禁止掉了。
要营造监管的明确态度和监管范围,没有规矩的就尽快的立规矩,有规矩就要照规矩执行,其实我们分析下来ICO并不复杂,按照我们现有的规矩来定位并不难。它可以看成是数字代币和众筹的一种叠加。 我国把数字代币定义成是商品,不是货币,不是法律意义上受到保护可以流通的货币,并不具有股份的属性。另一方面众筹在中国虽然还没有写入《证券法》,但是众筹指的是什么,有哪些内涵,大家也是清楚的,直接可以参照的就是美国的《乔布斯法案》(相关文章:http://www.tmtpost.com/1456827.html)。 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规定,在ICO的活动当中有不同的触犯,比如说非法集资,传销等这些。我个人认为可能适用的面非常之宽,ICO当中可能有的是涉及,别的也可能是涉及,如果ICO当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按这样的问题去处理就完了,而并不能说ICO要作为特别有针对性的事情来管。
因为我们很多ICO发行的场所是借助了一些交易所或者交易平台,严格说这些交易平台已经涉及到了连续竞价交易,只有国务院专门批准的交易所才能干这些事,如没有专门批准的那就已经涉嫌属于非法的交易场所。 但是这也不是跟ICO有直接关系的事情,即使没有ICO,只要数字货币是通过线上进行交易的,这些事情是照样有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其实最有针对性的还是跟股权众筹相关的事情。 如果你不想被监管,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作为股权众筹或债权众筹,而只作为商品众筹,这回到了我们说打赏工农的本意。但据我观察,现在的ICO都已经无法只做商品众筹这件事了,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涉及了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 ICO的自律 很多自律机制是可以向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借鉴的。
这方面资本市场有非常成熟的一套东西,他们在信息披露方面都有很详细的指引,对于披露哪些事项,哪些事项指的是什么,都有很明确的规定。进入21世纪以后,资本市场又采用了叫XBRL这样一种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手段,直接披露出来一些标签而这些机器标签的语义在财务上会计上指的是什么,大家都有一个公共的尺度。 强制规定标签的语义解释可以大大的减少信息披露的任意性,相当于统一规定的话语方式来说话。有了这个如果你想区别于那些烂的ICO,那就按照成熟的标准自律披露你的财务信息。
其实很多ICO是没有套现承诺的,好多ICO可能会不套现,把募来的钱锁在一个地方。而区块链这么先进的技术里边有一个明确的可编程的特点,这个特点完全可以用来强制兑现套现承诺。 除了套现承诺之外,还可以有清退的承诺。如果项目失败,以一种机器可以懂得的方式,把项目失败的信息采集然后自动驱动清退" 程序,退给相应的出钱的人,但很少有人明确的用可编程的特点来用到自己身上,给自己得套现套上枷锁。
先声明不搞股权众筹,然后一个个细项的去保证。比如说不形成资产,不进行分红,不浮动代币的汇率,这些事情你都可以去自证,通过大家的监督看你是否做到,还要在过程中不断的去查验你是不是还在遵守之前的承诺。
如果计划书、进度、结果造假,个人" 简历造假,那么就通过“晒”的机制让大家认识他们,如果还要名声的话,那这些事情就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ICO的机制创新
目前是一些民间的代币蹦跶的比较欢,而我们有法律效率的货币如果能快点推出,那么替代性的供给就加大了,用可编程的法币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人数就会增加,所以我呼吁我们法币可编程的步伐要加快。
在打赏里边加上一些条件,把筹来的数字代币分两个阶段来打赏。在预备阶段可以把这些筹来的代币放到一个地方,不直接打赏给这些人,等验收通过了再有一些结算。实际上现在很多验收标准也已经比较可量化和可数字化。 并且除了打赏方和建设方之外,我们可以引进一些验收方,形成三方对赌协议。建设方管建设,验收方管验收,打赏方兼听,然后打赏方再适当的分出一部分回报给验收方,形成这样一种三方对赌的协议,如果验收不通过,建设方可能拿不到钱。 支持与反对 我希望监管要正视数字经济体的存在,呵护它的发展,对妨碍它发展或者给它污名化、引入歧途的过份做法要根据现有法律框架给予定性,介入,然后采取措施。 从自律方面看,我希望能够通过好人举手、套现承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让技术赋予信息披露以刚性。同时希望ICO当事的主体能够自证不是股权众筹,自证完后在管理上可以进行一定的豁免,也希望除了自证之外还能够有市场众包化的尽调,把说假话的行为晒在光天化日之下。 在创新方面,我希望能够加速替代,让法定数字货币加大供给,实现在线可编程,供社会来进行更复杂的应用。同时我们也希望创新能够回归到打赏的本质,然后用技术来赋予对个人和整个项目的验收。其实有很多是可以做到的,并且会做得很好的。从技术能力来说,我们这些极客都有这个能力,但是为什么不做,这里面很可能是叫做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总而言之,我非常珍惜区块链的技术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数字经济体,这是一个好东西,我呼吁大家要从各个方面都去呵护。一切不利于它发展的行为都是我们要反对的,碰到了监管和法律的红线更是要坚决去控制的。我也相信以技术极客自居的我们能够做好自律,能够做好创新,也能够拥抱监管,使整个这样一个行业健康发展。 钛坦白群友互动: 1、请问白老师能否评价一下交易所及二级市场? 白硕:如果指的是数字货币的交易所和二级市场,采取监管措施的要件和证据都在那里,我觉得目前头上有悬剑。 2、请问如果没有了二级市场是不是代币的发行本身也会没那么活跃? 白硕:从技术上说,代币怎么创造,是有很多途径的。二级市场的存在无非就是一个增量而已。但是如果采用发行的方式创造,那就和二级市场的风险绑在了一起。 3、如果没有二级市场,代币就不可能会活跃,投资人购买代币的驱动力就不够,这样对于区块链市场的发展也不利,这两者之间是不是一种矛盾? 白硕:其实这个矛盾就是红线画在哪儿的问题。目前二级市场已经在红线里面了。要么按红线执行,要么改红线。 4、如果ICO主体跑路,这些平台方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白硕:在资本市场,股票 发行的场所是交易所,股票 发行之前由发审委进行审核。可以类比的是发审委有没有连带责任,交易所有没有连带责任。如果事前尽职,应该是没有连带责任的。 5、请问区块链共识算法的变化对工和农的需求变化,对这个数字经济体有何影响吗? 白硕: 共识算法的变化不会带来本质变化,至多是工农人口比例的变化。 6、既然我们说代币不是股权或债券,那么我们对于它的监管也不应该按照股权和债权的法规去管理。前不久美国出台政策我认为是不对的。白硕老师如何看? 白硕:美国的做法是一种对概念内涵的“延展”处理,这种处理为监管提供了弹性,但是弹性过大也会伤害发展。我觉得应该充分认识到码农主动拆除壁垒让渡权益的行为是需要合理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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