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版权产业早已超过汽车产业的产值,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版权保护的自觉性,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也并没有起到带头作用,加之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较高,这就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版权人的价值。
面对“网民上传内容,网站不负责任”的说法,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董事长李蘅认为,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三种手段:民事维权、刑事维权和行政维权,其中民事维权是视频维权中采用比较多的维权方式,也是处理起来最麻烦的方式。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距。而技术措施的应用,实际上是为解决数字作品版权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思维路径。目前版权人常用的技术措施主要有: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反复制设备;电子版权管理系统;时间戳;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技术措施确实有利于制止网络侵权,但技术措施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对它不进行法律保护,对擅自解密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加以禁止和惩罚,那么版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都已经有相关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步比较晚,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990年,国家颁布了《著作权法》,标志着版权保护和管理已经进入法制时期。 然而,中国的版权立法还是比美国整整晚了两百年。从整体来看,中国
除此之外,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李蘅认为,倘若单纯依靠高科技的介入或法律的强制力,要完全制止网络侵权恐怕会有所不能,视频分享网站版权维护的关键是要培养公德意识。一般来说,人们对偷窃钱包和商店的贼是深恶痛绝的,但对网上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却没有那样的切肤之痛。因此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提高群众保护正版,使用正版,拒绝盗版的版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权利人的授权意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人都有授权意识。权利转让或许可使用时,由于双方版权意识淡薄,合同表述不清楚,造成权利归属出现瑕疵,也给行使权利和维权诉讼带来了困难,这就需要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节,而国际版权中心作为版权交易的平台,在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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