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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教练员“百万奖金”争执缘于规矩“空白”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作者:毕晓哲 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体育竞技的重视,因获得比赛名次得到巨额奖励的运动员已不在少数。以2008年陕西奥运冠军秦凯郭文珺为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奖金累加,再包括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作者:毕晓哲

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体育竞技的重视,因获得比赛名次得到巨额奖励的运动员已不在少数。以2008年陕西奥运冠军秦凯郭文珺为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奖金累加,再包括企业商界自发的“奖励”,总数不会低于500万元。网球运动员李娜,在2011年澳网四强奖金为42万澳元,再加上她在WTA顶级赛悉尼赛上夺冠,获得奖金67万澳元,仅当年一月份就收入343万元人民币。运动员收益和教练员的收益密不可分,因运动成绩获得的高额回报足以让人“眼红”。所以,出现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奖金争议类似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于芬“检举游泳中心侵吞百万奖金”事件,也就有了必然性。

在上述比赛奖金争议上“公说公有理,婆也有婆的道理”,但终究离不开“公平”二字。

确保公平分配的依据首先要有制度性规定,如早在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奖金分配机制”仅适用于“分配运动员所获奖金”,而对于单独奖励给教练员的奖金如何分配并未提及。这正是上述残联教练员汪成荣和所属体工队发生奖金争执的主要渊源。

然而,在制度规定之外的“疏漏”上,公平依然是解决纠纷的“标尺”。教练员与所属单位如果之前有过相关奖金收益分配“合同”,严格依照合同执行就是最大的公平;如果没有法定分配合同,也应采取一个“公平”分配原则。

一要考虑奖励的“指向性”,如果一项来自于有关方面的奖励是“指名道姓”的直接针对某教练员的,在没有签订“分配协议”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归属教练员个人;二是要考虑“多劳多得”的原则,譬如:在游泳中心的《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中,就前瞻性规定了“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进行计算。在运动员出成绩的当年度以及过去3个年度,教练员分配的每年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这就是考虑了公平和教练员付出劳动的程度。

假设一个教练员,也仅仅是临时指定了代表单位“带队”,是个“打酱油”的角色,即使“指定”他获得某项比赛后的教练员奖金,他也不应“独吞”。至于上述有奖金争执的教练员汪成荣属于何种情况,当地有关单位应以事实“说话”,而不是近于“强迫性”的行政命令他人如' target='_blank' >何如何。

目前,该教练汪成荣认为,他和原单位从未就奖金分配一事有过任何协议,而所属单位也拿不出任何协议,最终就是一笔影响公平的“煳涂账”。这一事件其实已经给有关方面提了醒,尽快制定适用于教练员奖金的分配方案,或者说聘用和使用教练员之前能多一些' 法律意识,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立个“规矩”,实在不行“坐下来”公平协商解决,也比闹到双方“反目”,什至以“停职”“辞退”来要挟要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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