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不同意。2011年12月28日,青海体工一大队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大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其实,汪成荣所遇到的情况一点也不新鲜,青海体工抱有的心思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钱。在青海体工看来,分享汪成荣所获的奖金乃天经地义之事:其一,汪成荣的事业单位编制在青海体工,是青海体工的人,他所获得的荣誉也就是青海体工的荣誉,他获得的奖金自然需要青海体工来重新分配;其二,青海体工在编人员可不仅仅只有汪成荣一个教练,还有其他很多,他们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今汪成荣获得了这么多钱,自然需要贡献出来一些。
理直气壮地强抢汪成荣的奖金,青海体工未免太霸道,面对记者的疑问,居然声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事实上,青海体工所坚持的观点毫无道理,经不起半点推敲。先说汪成荣的编制问题。的确,汪成荣的编制单位是青海体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就有了支配职工收入的正当性。编制是一种身份证明,但并不等于卖身契约。诚然,汪成荣在中残联担任教练期间,青海体工向他发放工资奖金。可关键的问题是,工资与中残联的奖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难道能说没了工资汪成荣就无法带领运动员获金牌?
其次,根据汪成荣在残奥会上取得的成绩,中残联对其进行嘉奖而不是对青海体工进行嘉奖,这表明这份百万奖金是属于汪成荣的合法收益,是汪成荣的个人财产,如何支配也就是汪成荣的个体自由了。青海体工妄图分羹一杯,拿出的理由是别人都把奖金交过来,这样的理由明显经不起推敲。一方面别人的奖金不多,即便交也只有几千块,可汪成荣需要交百万元,而最后能拿到手的也只有20%,这摆明了是在侵犯个人财产。另一方面汪成荣取得的成绩也是个人的,凭什么与他人分享,难道就因为一个编制?
截至目前,青海体工为了要钱已经做了很多举措,最严重应该是把汪成荣停职了。不过停职理由令人愕然,青海体工称,“中残联于2011年10月给予汪成荣同志高额成绩奖励,但该同志隐瞒情况,不执行大队的决定。汪成荣同志隐瞒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在教职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既然是人家个人的财产,怎么处理还要上报,这样的理由不知道是青海体工的无知还是已经为了钱疯狂了。
事实上,之所以造成目前双方的争执,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体育举国体制,使得一个运动员的成功背后倾注了许多教练的心血。换言之,一个运动员获得成绩,需要嘉奖的教练可不止一人。如果中残联把奖金给了青海体工,青海体工自然可以进行重新分配,但偏偏中残联只给了汪成荣一人上百万的奖金,变成了汪成荣个人资产而非青海体工集体资产,青海体工自然也就没有权利对这笔钱重新分配。以往可以随意剥夺教练奖金并不意味着现在依然行得通,青海体工怎可无端妄取?(长江网 戈海)
编辑: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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