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在2012年12月刊中以《“亏”探》为题,对' howImage('stock','2_000001',this,event,'1770') 平安银行(' 000001,' 股吧)(原深圳发展银行)理财巨亏事件进行了综合报道,之前被多家媒体爆料“人间蒸发”的当事人之一——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别志平也接受了本刊独家专访。但对于事件本身和别志平本人,尚有一些疑问存在。
2013年1月,事件有了新的进展。本刊在继续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媒体在报道中的不实之处。我们采访了事件中五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吴金利和其中一位当事人李女士,他们对事件的描述解答了本刊在上一期中提出的部分疑问,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与之前媒体所报道的不同,吴金利律师已经证实案件并没有到二审阶段,尽管五位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不同,但都是一审。1月中旬,青岛市南区法院发出了其中两位当事人王女士和李女士的一审判决结果:银行无责。
这一判决结果再一次深深地刺痛了五位原告。激愤中有一种恐慌的情绪开始蔓延。除了王女士和李女士,其他几位也已经感觉到,自己的结果大概也不会好。
据悉,涉事金额高达180万元的王女士在接到这一结果后濒临崩溃,已经没有精力和经济能力继续这场持久的官司。李女士和其他几位当事人则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一定会继续上诉,为自己讨回公道。
22页的民事判决书
在这份判决书中,是以李女士的女儿阎某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下简称平安银行)为被告、理财经理薛某为第二被告。原告诉称,2011年初,薛某向原告推荐投资黄金的业务,承诺保本且有较高收益,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薛某擅自为原告开立黄金账户,擅自从原告存款账户划款50万元,擅自进行黄金买卖,导致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即使在所谓爆仓后,也没有告知其擅自为原告设置的黄金账户及密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返还原告账户资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辨称,该行无原告所称的保本且有较高收益的黄金业务,诉状中所列交易行为都是原告个人行为,本案事实是原告投资黄金发生了亏损,为转嫁风险起诉被告,应自担后果。
被告薛某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该业务不是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的业务,也不是薛某负责操作,风险应由原告自负。
判决书中“本案经审理查明的基础事实”第三条写道: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 互联网将该50万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投资。该账户经累次交易,截至2012年11月9日,账户余额12416.24元,减少487583.4元。
判决书中写明,法院已认定理财由案外人北京恒紫金公司操作,理财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告可就投资过程中的损失向该公司另行主张。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导致原告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实际理财方未尽到最大盈利义务,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银行违规开户。薛某未向原告全面提示投资风险、对案外人投资过程没有全面介绍、未及时反馈风险提示信息等,存在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以20%,即97516.68元为宜。涉案黄金投资不属被告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业务,网上开户行为未违反' 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南京路支行与北京恒紫金公司或别志平存在合作关系或薛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原告提供了违规操作,本案亦不存在表见代理情形,对原告主张银行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显然,李女士和吴律师对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而以之前此事引起的反响来看,一切远未结束。
吴金利:判决书中的错误多达20个
《理财师》:平安银行事件中涉案的五位客户都是由你代理诉讼的,他们的情况都是什么样的呢?
吴金利:五位当事人年龄在30到60岁之间,清一色都是女性,涉案金额有三个50万的,一个100万的,一个180万的,通过这项理财最后所剩的资金数有些差异,但大体上都在1万到2万之间。
《理财师》:就你所了解的情况,客户是如何开始这项理财的?
吴金利:五位客户的情况各有不同。当时先是薛某向她们兜售这个产品,有的是兜售多次,甚至是几个月,客户同意了之后她在银行办公桌的电脑上操作,受害人是看不见电脑的。她开户的时候,电脑里有一些合同上的事情客户也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实际上就跟平安银行签了合同了,就是在电脑上勾选同意协议这样的,合同的内容就是委托银行签定了一份“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协议书”,但是客户当时是不清楚的。
《理财师》:你认为理财师在向客户推荐产品的过程中有哪些不妥?
吴金利:比如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也就是她当时推荐的这个产品是什么东西啊,有没有风险啊,这些都没有。薛某就问这个有关的密码,她们就告诉她了,而李女士的有关的银行密码,薛某之前就已经通过代为做理财获得了。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是薛某直接给她们设定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要确保所有的业务都是客户本人做的,当银行发现不是客户本人操作的时候,也是应该采取措施的。如果出现不是本人操作的情况,必须有客户的特殊授权,平安银行对此应该有所审查。
《理财师》:这几位客户都没有给薛某这种授权吗?客户对于到底要投资什么样的业务都没有询问过吗?
吴金利:是的,客户当时根本不清楚做了什么业务,她们以为是一般的黄金理财产品,就是拿钱去买黄金,买完黄金之后实在卖不出去也无所谓,拿在手里也好。有的人以前做过黄金投资,没有什么大的损失,无非就是涨几块跌几块,但是黄金在自己手里呀。根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是银行理财经理按照银行的理财服务方式兜售这个产品,说保本保收益,没有风险,1年最少5%以上的利润,如果收入多了还可以分成。我们有一份录音来证明这些。
《理财师》:如果按照你所说的,客户确实不知情,那么你认为薛某当时是故意隐瞒了这项业务的风险,还是欺诈客户告诉他们是别的黄金产品,而非黄金T+D?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你认为哪种成分更多一些?
吴金利:录音里薛某也说了,银行给他们下达的理财任务非常重,意思就是尽力做这份工作,所以就昧着良心劝客户做这个业务。这反映出了她的真实心态。银行在这里面一直获利的,获取代理费和交易费。隐瞒的成分是很明显的了,不用再多说了。欺诈也是有的,像这种黄金产品,说它没有风险是不对的,作为一个理财经理,这算是一个常识性的东西,何况她的从业经历已经超过十年,不能说自己不知道吧。
《理财师》:你认为银行在这件事里是故意的,或者说是你认为银行纵容了理财经理隐瞒实情?
吴金利:在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词里,我们认为银行是故意的:第一点,薛某是他们的工作人员,黄金T+D又是银行代理的业务,薛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肯定没问题,薛某是故意的,银行必然是故意的,银行的行为是通过业务员来表现的;第二点,平安银行应该督促所有的部门都严格按照金交所的规则来全面履行代理交易业务的义务,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金交所要求书面落实的东西他们都没有落实,而是通过网银来做,规避一些义务,比如风险揭示、个人承受能力评估、书面签署代理交易协议等,这些都没有落实在纸上。
《理财师》:客户到底有没有跟银行签订过合同呢?
吴金利:客户跟银行之间的合同,客观上是存在的,但是这份合同是由薛某代理银行,并且代替客户签的。为什么不是由客户签呢?被告给出两个理由:第一个,当时说是打印不出来,因为电脑系统坏掉了,但是打印不出来还能签成合同,这就更说明了有问题;第二个,这份协议上的内容把风险说得非' target='_blank' >常清楚,说风险很大,但是这样的东西打印不出来,也不给客户看,银行能解释一下是为什么吗?
《理财师》:客户跟北京恒紫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样的?里面有哪些具体说明?
吴金利:这个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操盘协议,里面包含几大部分:第一是说客户要在平安银行开户,要做这种业务;第二,在1年之内,资金不能动,要放在这个账户里面,要把相关的密码告诉对方;第三个,亏盈不要管,保证客户多少的利益,如果达到一定程度保证多少分红。关键是这个合同是倒签的,这个事实薛某已经承认了,签定合同的时候受害人(五位客户当中的三个)基本上已经损失了百分之七八十了。
《理财师》:北京恒紫金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你认为这家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吴金利:当时游说客户的时候,说这个人是银行的居间商,是银行的合作伙伴,说他很厉害,给行里很多的领导做黄金T+D的业务。他们跟银行共享客户资源,一起分享利润,包括代理费。我觉得恒紫金公司只是一个工具,是银行为了摆脱责任的一个工具,再者是一个骗人的工具,它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平安银行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不仅仅是用人不当,金交所设定的规则它没有都遵守。
《理财师》:客户和恒紫金公司都说自己没有操作过黄金账户交易,那么你们认为是谁操作的呢?
吴金利:客户肯定没有操作过,我们现在倾向于银行里面的人操作的,但是具体是谁不好确定。不过这个问题有确定的方法,这些操作应该是在终端上完成的,而且这些资料按规定银行应该保留五年以上。我们在法庭上已经提了这些问题,要求银行出示这些证据,但是银行回避了,法庭也没有对银行的回避行为做出法律责任的评判。
那么,法庭是否有权要求调出监控录像呢?
《理财师》:你们一直把被告锁定在银行,却没有追究被普遍认为存有疑点的恒紫金公司和别志平的责任,是否出于对方赔偿能力的考虑?
吴金利:那倒不是。主要是认为恒紫金公司顶多是个帮凶或者受害者,起诉它可能还会导致我们跌进银行陷阱,银行当初的设计就是让我们将矛头离开银行。另外,恒紫金公司无论存在与否,都不影响银行的责任种类和责任大小。
《理财师》: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有没有给客户发送信息或者邮件之类的来说明行情或者账户金额的变动?
吴金利:据客户说前期有过手机短信,内容就是说什么理财产品以及发生一定的资金转移,比较常见的那种,因为薛某是银行为客户指定的理财经理,以往的理财都是这么操作,这次也是以银行理财名义进行的资金转移短信,不会引起客户的注意。后来有过爆仓的警示短信和追加保证金的短信,客户收到之后就立刻打电话给理财经理,她们的答复就是说没关系,不用管,这是正常的市场波动,反正是保本的嘛。金额变动和交易确定的短信是没有的。
《理财师》:王女士的情况与其他几位客户不同,据之前的报道说,她曾经盈利90多万,但是将其中的70多万转到了薛某指定的账户上,是否确有其事?
吴金利:王女士是跟薛某签订的合同,没有跟北京的公司签过,这是最大的不同。后来根据理财协议,王女士把一部分利润转到薛某指定的账户上,但是转出的70多万在转账的时候填写的收款人是别志平,而王女士的理财过程中原本是不涉及别志平的。至于这些收益最后到底是不是归薛某就不知道了。
《理财师》:平安银行的贵金属代理协议中是写明不与客户分享收益的,这件事如何解释?王女士能否提供这份转账证明?
吴金利:平安银行贵金属代理格式合同是明确了自己不分享收益,但是王女士在不知道这个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被薛某用网银擅自代表自己与平安银行签署了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是违法的,分享收益这件事也是违法的。王女士跟薛某签订的代理合同也是不合法的,金交所规定禁止银行对客户做任何形式的获利保证,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至于代理合同和转账证明这些证据,她有一部分,后来打官司的时候银行又提供了一部分,算是齐了,证实她按照薛某指示转出过70多万。
《理财师》:银行在此事中的态度表现是什么样的?
吴金利:银行一直很强硬,他们似乎已经习惯了,甚至放言平安银行是某国家领导人的夫人操纵的,几位客户非常愤怒,已经直接写信给这位领导人说明情况了。
《理财师》:你是如何看待这份判决书的?
吴金利: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两位当事人的反应都很强烈,其他当事人知道了之后也立刻跑来找我。他们很恐慌,但表示一定要上诉,这个判决碰触到大家最敏感的神经了。这是一份长达22页的判决书,其中漏洞百出,我们已经在判决书中找到20个错误了。金融消费者是需要保护的,希望这次事件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共同完善法律中的不足。信任遭遇伏击
《理财师》:现在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你能接受吗?
李女士(当事人):我一宿没睡,没法形容我的心情,判决书我当时根本看不进去,第二天又看,我想我也得面对现实,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怎么可能呢?还有薛某,我现在没法提起她,我一直对她很好,非常非常信任她,没想到她这样坑人。
《理财师》:最初薛某是如何向你介绍这个业务的?
李女士:当时就是口头上说做这个业务,是在银行大厅里,她就说有个黄金业务,最低是5%的收益,我一想觉得很好,我老伴刚做了肝移植手术,我要照顾他,很忙,没时间做投资。这五十万是怎么来的呢,我也不隐瞒什么,是我老伴做手术的时候,亲戚朋友来看望他时送来的,我就把这些钱全存在银行了,中国讲究个礼尚往来嘛,别人家有事我也要往外送的,所以这个钱我也不能花。薛某她也知道我家里的情况,所以我就说,做就做呗。
《理财师》:那是当时就做上这个业务了吗?你知道是要做黄金T+D吗?
李女士:当时我也不知道已经做上了,一个星期之后,我跟一些朋友说起来,他们有的就去问,薛某也是这样说。但是问了之后我的朋友就说好像不是咱们上次做的那个黄金产品,我就问薛某不一样吗,她说一样一样。我现在说咱也有过错,我们几个朋友以前一起在那里做过一款理财产品,就把密码给她了,不是我一个人的,七八个人的网银登录密码她都有。这个事情不是当时发生的,两三年来都是这样,每次我打电话说你给我买上,她就给我买上,我要用钱马上就可以回来。
《理财师》:你当时没有详细问过薛某关于这个业务的具体事宜,是因为关系很好所以相信她吗?
李女士:我说实话,当时我们觉得这个人挺好的,服务也非常好。我们才信任她,不是只有我这五十万的人找她做,几千万的也都找她做。密码不是现在才给她的,早就给她了。但是我不知道她马上就给我做了,判决书上说我接到短信信息了,知道做这个业务,但是短信上没有告诉我具体做什么业务,只是有个什么名字,我们之前做的理财也是这种信息。
《理财师》:那你是什么时候开始知道薛某给你做的是黄金T+D呢?
李女士:大概是2011年2月17号她给我做上的,后来3月15号单位组织去海南旅游,我在海南就接到了短信,说马上补仓多少钱,不然就平仓。把我吓了一跳,马上给薛某打电话,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是正常黄金价格波动,没事。从海南回来之后我就接二连三接到这种短信,我简直就受不了,就问她到底怎么回事,她说做了什么黄金' 期货,我简直吓死了,虽然我这么大年纪了,也懂一点什么叫期货,我说期货你怎么敢给我做啊,你马上给我退出来,太可怕了。我这个钱家里是有数的,我是有用的,不是多余的钱,她说退不出来了,退出来就是违约,我说我跟谁违约,我就是去银行存钱也有个凭证吧,现在什么也没有,哪来的违约?合同在哪呢?她说合同没做出来呢,这是三月十几号的事。
《理财师》:那你是什么时候去签的合同呢?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李女士:当时刚做了一个月就亏损了,之后我天天去银行让薛某给我退出来,她就是不给我退,就说看看吧等等吧,之后这种信息就再也没收到过了。我想着大概没有再赔了,咱也不懂,想着过几天涨了就能给我退出来了,她也说再等等,把合同签了就放心了。我想着合同签了就安全了,1年5%,也不是什么暴利的,是合理水平的理财收益。到了4月30号,我记得非常清楚,她说李姐你过来签合同吧,北京来人了。我去了之后,在银行的办公室,她介绍
说,这个人做黄金期货非常厉害,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跟银行的关系非常好,银行的很多领导都叫他做黄金投资。
《理财师》:这个北京来的人是恒紫金公司的人吗?是别志平本人吗?
李女士:他说他是别志平,听口音也像是北京那边的人,薛某说他是别志平我也就相信了,话说回来,是不是别志平我也不知道,也没看他的身份证。之后她就拿出这个合同来,写着保本,5%,什么T+D,我就问什么是T+D呀,她就说没事没事,你不用知道这么细,反正连本带利给你就行了。我一想也行,反正薛某在这,又跑不了,我就签了字。但是当时我说,这个人我也不认识,是你介绍的,你得签个担保,她就签了个名。
《理财师》: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账户上的金额只有1万多元的?当时薛某有什么说法?
李女士:我那时真的很忙,老伴手术后还要去上海复查,也没时间整天追问,到了十一月份,我打电话给薛某询问,她说大姐,爆仓了,我说什么叫爆仓,她说钱全没了,我说为什么,她说赔了。我脑子当时就炸了,再也听不见她说话了。后来我问她怎么办,她说没事没事,看看想什么办法要回来。
《理财师》:你当时就决定起诉还是再想其他办法解决?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录音是什么时候录制的?
李女士:过了两天薛某就叫我出来找地方聊聊,我和一个朋友就去了,录音就是这时候录的。我说薛某你太坑我了,这不是一点钱,你也不是不知道我家里的情况,不管是你还是别志平,赶紧给我解决这个问题。她说银行整天给他们业务让他们做。我说那你懂不懂这个黄金T+D,她说银行就培训了他们两个小时,我说这么大的问题你不跟我说,我就在大厅问了问这个黄金理财,说是和以前一样的,我怎么知道是这个东西呢?她说她想想办法,我说你赶紧想办法,不然我就得起诉了。我家里谁也不敢告诉,我这个年龄,还不到六十,我要没这个钱我
怎么活?她说大姐你就是打官司我也帮你打。
《理财师》:薛某后来有没有帮助你找一些证据之类的?这段时间里别志平跟你联系过吗?
李女士:2012年1月20号的时候,我打电话,她说大姐你就说是你自己做的,你自己开的户。我说这怎么可能呢?到了1月27号,我就找不着她了,打电话也不接,一段时间里我找不到她了。薛某也说过让我再存点钱进去,把钱赚进来,但是这怎么可能?我上了一次当还要上第二次啊!我一直没跟别志平联系过。
《理财师》:你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书,觉得哪里不公正呢?
李女士:它说银行不负责任,这怎么可能呢?还有两个问题,我账户上的最后一笔交易,上面有个网址,我们提供给法庭了,技术人员说就是深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办公室局域网里面的,我也不懂什么叫局域网,法院说这个网址是不是深发展的也没法确认,这个证据不成立。法院不应该去查证吗?还有,判决书上是有日期的,2012年11月22号就出来了,但是我们打电话去问一直说没下来,今年1月12号才给我。判决书拖延了50天意味着什么?
如何慎选理财中介 避免踏入坑人陷阱
文/林鸿钧
最近发生过不少银行客户经理或第三方理财顾问,以为私下代理、未做风险告知甚至蓄意诈欺,使客户在短期间遭受重大损失的例子。对于一般专业程度不高但可投资额高的客户,如何慎选理财中介避免踏入坑人陷阱,是踏入投资之门的首要考虑因素。可由下列四个层面分析:
1.投资者的心理建设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保本又高利的事情通常有猫腻,实现的可能性低,反而多伴随着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在投资界30年,我领略到的道理是,如果有一项投资,好的不像真的,那就不是真的。假使有人向你推荐一种无风险但高报酬的投资工具,如保证一年获利15%以上的基金、' 信托或'私募股权PE,请运用你的理智判断,不要贸然相信。投资工具中能保证到期本息给付的,只有存款、国债或传统的储蓄险,但收益率皆很低。有些金融产品用后续投资者的投入来当作承诺报酬率的来源,这跟美国' target='_blank' >麦道夫的庞式骗局没有两样。但社会上还是有不肖分子利用一般人贪得暴利又惧怕风险的心理,行诈骗之实。如有些咨询公司在金融展散发的高获利无风险产品,专门找觉得银行利率过低的银发族下手。到金融展来看的人,应该有很多人是想找一个高报酬低风险的产品,因此这些公司的销售诉求应该很容易打动他的心。不要觉得到银行就不会受骗,不肖的客户经理也可能以保本高利的说法引君入瓮。只有做好心理建设先为自己打预防针,才不会轻易上当受骗。
2. 相信合同而不要相信潜规则
信托产品或公司债虽然有较高的投资门槛,但由于标榜高达9%以上的年收益率,这几年发展的非常快。现在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展很多债权信托理财产品,但是销售时却以另一种高利率的定存为诉求,大多没有充分揭露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即使地方政府参与的融资项目,也可能会有项目做不下去,本金无法偿还的风险。信托产品合同上虽然没有保本承
诺,但很多银行客户经理或代销信托的理财咨询公司,都会跟你讲过去多年来从来没有一个
信托或公司债到期得不到本息偿付,叫你放心地买并享受高利率。可能过去有信托或公司债
发生问题时,信托公司或是代销银行为了自己的信誉和避免与客户的纠纷,或者地方政府为
了保护地方关键性产业而代为兑付,成为一个潜规则。但一旦违约事件多了,法律上没有刚性兑付义务的信托公司或代销银行,可以撒手不管,倒霉的还是相信此刚性兑付潜规则的投
资人。看起来今年内不管是信托或是公司债,发生违约事件得不到刚性兑付的概率非常的高。只要发生第一次,情况就可能完全改观。
3. 辨别客户经理的私下代理行为
有些信托或第三方设计的产品,难以通过总行的审核正式代销,会以高佣金来吸引部分不肖的客户经理私下代销。即使你是在银行内与客户经理签约,只要合同上没有出现该银行的名字,就有可能是客户经理私底下代销的产品,甚至有些客户经理会自拟合同给予产品供应商为承诺的保本保证,没有辨别清楚的话,出事情以后银行或理财公司可以用这是客户经理的私人行为,开除客户经理了事,让你求偿无门。有了单位正式合同,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才有胜算的可能性。
4. 辨别客户经理或理财顾问的素质
有些客户经理只会叫投资人买当季热销的产品,把客户当羊赶,每赶一次去买热销的产
品,如销售期只有几天的结构式银行理财产品或新发行的基金,客户受伤一次就少一些,犹
如掉入黑洞里,羊群只会愈赶愈少。有些客户经理标榜可代进代出,帮客户掌握盘势,只是
增加牧羊犬来带方向而已,不称职的牧羊犬只会让客户的损失更加惨重。客户经理专业要求
高,业绩压力大,并非每个人都可以胜任。少数几个可胜任的客户经理,又往往成为同行挖角的对象。客户经理的流动性过于频繁,不了解客户,也不熟悉产品,客户在银行的资产被当作资浅客户经理的实验品,当然得不到好的绩效!如何挑选、要求与考核客户经理呢? 应掌握下列重点:
1)如果是银行分配的客户经理,询问一下她对当前热门财经话题的看法,如欧债危机、汇率走势与宏观调控措施对目前的投资组合会有什么影响。一个称职的客户经理,除了要有几张执照以外,必须做功课,对当前热门话题要有一套言之成理的说法。这是考验专业最直接了当的方法。
2)可以要求客户经理,针对你流动性、收益性与风险承受能力多方面的需求,帮你做一个投资建议书,再搭配产品。假使客户经理不先询问你这笔钱可以承受多少风险,可投资多长时间,一开口就谈产品,那就与医师不问诊就开药方一样,无法对症下药。
3)当客户经理推荐产品时,一定要问清楚产品有什么风险。如是否保本?能否提前赎回、投资外币或黄金时是否以财务杠杆把你的本金当保证金操作、最差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多少损失?一定要得到明确而且自己可接受的答案才付诸实行。最好用手机的录音功能把客户经理的回答录下来。
4)客户的满意度为客户经理最重要的考核依据。可以把你的意见反映给银行的高层主管。如果未获得满意答复,换一家银行或找信誉比较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5)如果不是银行而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向你推销金融产品,在目前的法规体制下,第三方理
财公司只能担任中介的角色,合同直接与产品供应商签订,发生沟通的问题时产品供应商把责任推给第三方理财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又把责任推给流动性高的业务人员。因此选择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理财顾问时,要更慎重地阅读合同内容,确认了解产品的风险,根据上述原则选择责任心强的理财顾问来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