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刘洁 ' target='_blank' >徐建国首席记者程呈报道:设账外账,将国有企业利润56万元以发“年终奖”的形式集体私分。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 target='_blank' >李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李峰多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从总公司下属企业设立的账外账中提取现金,以发放年终奖的形式造表私分,总计发放56万元,李峰分得11.8万元,其他员工分得10万元至1000元不等。2012年10月27日李峰自首,所有员工的非法所得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峰身为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规定,私设账外账经营,以发年终奖为由,借单位的名义将账外账中的经营利润国有资产56万元予以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