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 信托资产的总规模突破7万亿,但部分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应该承认的是,信托产品交易对手经营状况恶化、行业环境变化等引发的信托产品投资风险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目前市场上已经有部分信托产品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启动了司法处置程序。信托产品的延期兑付甚至投资损失可能成为事实。
这里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如果部分信托产品出现延期兑付甚至投资损失,对部分“重仓”投资信托产品的个人投资者所造成的较大投资损失。
从监管规定来看,单个信托产品有着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不能超过50人的人数限制。而信托产品的募集规模动辄数亿元,这就造成300万元常常成为信托产品的实际投资门槛。
虽然部分投资者以300万元的实际认购行为证明其具备了信托产品的投资资格。但其所投资某单个信托产品却可能是倾其所有的一次“重仓”投资行为。
据某信托公司对客户的不完全抽样调查,个人客户中金融资产总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的约为60%,300万至1000万元之间的约为30%,1000万元以上不到10%。这也就意味着,部分信托投资者为了满足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已经将其大多数资产配置到了某单个信托产品。这无疑是一次“重仓”投资行为。
换个角度来看,这种“重仓”投资行为等同于在股票 投资中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一只股票 ,这无疑是危险和不理智的。
由于这笔资金投资的是单个信托产品。如果其投资的信托产品发生风险,就会造成这部分投资者的较大投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这部分“重仓”投资者难以承受的。
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无疑是具有较高风险的。过高的投资集中度伴生着较高的投资风险。但在信托产品较高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和“不败”兑付记录面前,投资者往往更多关注了收益,而忽视了风险。
从产品角度来看,目前集合信托产品以单一项目型集合信托为主。 组合投资型信托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发展并不完善。这就客观造成部分个人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只能被迫是一次“重仓”投资行为。
要改善和避免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重仓”投资行为,一方面要加大组合投资型信托产品(即某信托产品投资于多个信托计划来平衡风险)的开发,改变目前组合投资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善的现状,做到对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充分信息披露,让投资者通过自主选择、投资于组合投资型信托产品来平衡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信托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将大部分资产配置于单个信托产品的现实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作者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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