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韶山站7月2日讯(通讯员 余拙 肖琳)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过去了,却以经营亏损无钱还款为理由拒不还贷。近日,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张某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张某仍拒不偿还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张某2007年因经营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去了,他却一直未偿还该笔贷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均被他以经营亏损无钱还款的理由拒绝。
近两年,看见张某家门前停放的高档轿车,了解到他的生意日渐红火起来,信用社又一次上门进行催收,并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这不到2万元的款项,张某却认为信用社提出的一次性还款的要求过分,于是赌气不还,信用社无奈将他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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