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为配合9月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包括备付金在内的一些内容有所变化。
办法中提出:“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并未对备付金作出明确解释。随后央行在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补充说明,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而这一解释在细则中被删除。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多项备付金管理内容,细则也未提及。
业内人士表示,备付金监督管理内容被删除对支付企业,尤其是预付卡企业是一种利好。“之前客户交给相关支付企业的钱几乎全要在专户中存放,挤压了支付企业的利润空间。部分备付金内容被删除,可能意味着今后支付企业可以只把部分备付金转划至专户。”记者留意到,细则还删去了“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表述,业内人士表示,央行正式发布细则,透露了牌照开闸的风声。“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企业就在期盼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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