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委托理财类合同的合同主体包括委托人(即客户)、受托人(即管理人)和监管人三类。
委托理财类合同委托人的范围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受托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或个人,也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 保险(' 放心保)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监管人目前主要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也有商业银行参与的。
委托理财类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的不同,权利义务、职责后果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对委托理财类合同各类主体的过错分别加以了认定,并确定了归责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因违约分别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同时,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责任竞合,也要分别承担。但监管人有追偿权,受托人是终局责任人。
一般而言,对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的三大合同主体来说,分别需要承担哪些过错责任呢?首先,委托人过错认定因素。包括是否如实提供财务状况、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是否依约交付委托资金并承担交易费用;是否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违法行为。
其次,受托人过错认定因素。包括未对市场风险进行必要的揭示;非全权受托人未对受托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征得委托人同意;未就受托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向委托人做出合理解释;未将受托资金与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委托人的受托资金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和独立核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未约定,则每季一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资金情况;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委托人的查询;未向委托人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能力、业绩、资质等情况;擅自挪用委托人委托资金、资产;接受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受托资金;将受托资金投资于与受托人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期货;将自营业务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资金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在管理受托资金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以获取管理费或其他利益为目的,对受托资金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将受托资金在不同委托人的受托资金账户之间或受托人自营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转移受托资金账户的利润或亏损;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监管人过错认定因素。包括未将受托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委托人;未就受托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妥善地处理;默许受托人经营混同;未依约强制平仓;擅自挪用委托人委托资金或者未能制止受托人挪用委托人委托资金;与受托人共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而未能制止受托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损失判定的范围为委托理财资金的实际损失。具体来看,认定合同有效时,实际损失以委托资金的差额损失为准;认定合同无效时,实际损失包括委托资金的差额损失及相应的交易手续费、佣金、税金及利息(自妥委托资金交付日起计算,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