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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也是一种创新 山寨产品“被给力”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以模仿为特征的“山寨”现象具有产业发展的积极一面,关键在于如何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学习,从他人技术、产品中获得启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发明创造。对于很多研发能力不够强的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在不侵权的基础上实现“模仿创新”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对山寨产品的看法时这样表示。这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山寨产品的认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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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模仿为特征的“山寨”现象具有产业发展的积极一面,关键在于如何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学习,从他人技术、产品中获得启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发明创造。对于很多研发能力不够强的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在不侵权的基础上实现“模仿创新”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对山寨产品的看法时这样表示。这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山寨产品的认可。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山寨产品的是是非非又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一直以来饱受非议的山寨产品为何会得到认可?对此,杨学山表示,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的用户。保护知识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使用创新成果,也在推动社会进步。不过,他同时表示,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坚决地、毫不手软地打击。

模仿不等于抄袭

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山寨”就是模仿,模仿则意味着抄袭、侵权。模仿俨然成为了创新的“死敌”,两者似乎水火不容。

“其实,模仿与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有重要的联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对记者表示,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进程就是一个不断模仿和学习的过程。模仿本身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模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抄袭或者剽窃。

对于“模仿也是一种创新”的说法,冯晓青表示认同。他说,模仿是从模仿者对被模仿之物进行了某种创造性的变化,具有一定的、独特的个性和独创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仿创新”。不过,如果只是对被模仿对象“依葫芦画瓢”,或者说简单的变造、移植,而没有模仿者发挥个人创造性、革新的空间,那么就不是创新,而且还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山寨’就是模仿各种产品,甚至把各种产品的优点加以集中,再加上一些必要的创新,一方面是模仿,一方面可能有所创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达了他对目前山寨产品的理解。他表示,对于山寨产品要具体分析,看看哪些是属于法律的允许范围,甚至有所创新,哪些可能有侵权的嫌疑。

冯晓青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山寨产品在模仿中的创新应一分为二看待,不能一味肯定在任何情况下山寨产品都是合法的,也不能因为山寨产品与模仿有必然的联系而主张其一定具有违法性。“我们不反对模仿,反对的是没有创造性努力的纯粹的‘拿来主义’,如仿冒、剽窃、仿制。总的来说,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模仿创新’者代表的使用者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

积极引导防止侵权

在专家看来,“山寨”并不是十恶不赦,模仿只要不到侵权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地步,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目前许多山寨产品在仿制的过程当中,可能存在无视他人的知识产权,把好的技术都集中到自己的产品上来的现象,这样很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山寨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其中哪些部分侵犯,哪些部分不侵犯,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法律层面来说是界限分明的。”冯晓青介绍说,从理论上说,山寨产品中涉及的对他人产品的模仿,不能陷入他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范围,如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等。

冯晓青表示,从法律制度层面说,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均规定了相应的侵权构成条件和表现,不过实践中对山寨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细化,如对侵权例外的规定、侵权表现,现有规定稍嫌粗略,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针对目前山寨产品中的侵权现象,李顺德建议,首先要尽可能使“山寨”现象纳入一个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减少在“山寨”过程当中的侵权,引导山寨产品以更合法的方式,以不侵权的方式来从事生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要创造一个更好的、更适合的环境。从各国发展的道路来看,很多国家从落后走向先进都有一个模仿的过程,所以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许模仿,统统都搞创新,那是不可能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对“山寨”现象有一个积极的引导。

在模仿中创新

对于山寨产品得到支持,许多人提出了一点担忧:支持“山寨”是否会助长模仿的风气,从而妨碍企业的创新?冯晓青对此予以否定。

“模仿不会当然地助长知识产权侵权,也不会当然地妨碍创新。”冯晓青表示,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模仿者为了避免侵权并取得市场' 竞争优势,会在模仿基础上取得一定的突破。企业要具有竞争力,必须在创新上更进一步,而不是停留在模仿阶段。

在冯晓青看来,“山寨”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由于我国整体的技术研发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而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又不能仿造、仿冒他人产品,具有一定创新的模仿就显得很重要。因此,以模仿为重要特征的“山寨”现象具有产业发展的积极一面。关键在于如何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学习,从他人技术、产品中获得启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更好的发明创造。对于很多研发能力不够强的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在不侵权的基础上实现“模仿创新”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记者观察

要模仿,更要创新

近年来,山寨产品在国内风行于市。对于消费者来说,山寨产品深受欢迎,而' 业界则对其深恶痛绝。抄袭、侵权等恶名一直与山寨产品联系在一起。

然而,在近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在谈到山寨产品时明确表示:“如果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因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这无疑是对山寨产品的一种支持,那么,是否可以将其简单地理解为鼓励模仿、否定创新呢?显然不是。

支持模仿更多地是针对我国的产业现状而言,目前我国的整体技术研发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对于许多生产企业来说,“山寨”是一个成长过程。“山寨”并非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国外许多企业也经历了类似过程。

当前,新技术、新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国内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仅仅依靠模仿绝非长久之计,要打造核心竞争力,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对记者表示,要提倡创新,一方面鼓励原始创新,同时也要鼓励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管用哪种方式都能够推动' 科技的进步,同时使自己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然后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共同寻求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 电信业龙头企业华为就是从模仿到创新成功转型的典范。在创业初期,华为也有过一段“山寨”的经历,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迅速完成资本积累,但华为很快转型,着力进行自主研发,最终成长为行业巨头。

“山寨”并不是一件坏事,但如果“山寨”成瘾则势必不能长久。要模仿,更要创新。对于生产山寨产品的企业来说,通过学习他人的技术,在他人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创新成果,打造核心竞争力,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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