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 保险(' 放心保)“菜鸟”发贴询问,投保家财险之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时,哪怕本人在场,也无须“劳驾”施救,所有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埋单”?
有了保险,就可对“正在进行中”的保险事故袖手旁观,如此异想天开,实在令人好笑。须知事故发生后,一旦保险财产受损,尽管投保人能获得理赔,但对保险公司来说,支付了赔偿金,也等于经济受损。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是投保人和险企共同的责任。尤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的性能、事故现场较为了解,若尽力施救,更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不过,生活中当真不乏如此糊涂者,来看一则案例:为保财产安全,余先生买了一份家财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10年7月,他外出归来,见屋内有蚊子,便将蚊香点燃,之后赴朋友的“酒约”,并醉于对方家中。次日上午,邻居打他手机称其家中着火,余先生当即要走,朋友却“提醒”说既然买了保险,何须挂心。余先生觉得有理,倒头又睡,直到下午2点回家,大部分财物已付之一炬。经消防部门勘查,大火由蚊香引发,财产损失约6万元,余先生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他当天接到邻居电话,却既未拨打119报警,也未及时回家施救,故做出拒赔决定。
显然,尽管余先生与险企签订的家财险合同合法有效,且火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投保人并非交了保费就算尽到义务,正因余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未对保险标的实施抢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此须对此次事故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投保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保险财产的措施,会支出一定的费用,从财产已经投保的角度来说,这些费用也是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支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同时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以余先生的事例来说,投保家财险后,如果接到邻居电话后,为防止或减少损失,遂对家中财产进行抢运,搬到安全地点进行临时存放而发生的支出,就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当然,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将保险财产及时搬回,延期存放的费用就不属“必要且合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这一点也是有明文可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就“告诫”广大投保人,对保险事故中的受保财产进行减损虽是正常义务,但施救也须有“度”,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被险企拒绝承担相应的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