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 target='_blank' >银监会出台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计划。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随后,' howImage('stock','1_600000',this,event,'1770') 浦发银行(' 600000,' 股吧)也推出了类似的理财计划产品。此次试点的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些人认为,此举有望打破理财业务的发展瓶颈。
如果站在' 法律视角来看此次试点,其意义主要在于初步界定了银行在理财业务中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一直比较模糊,尽管早在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该定义描述并没有明确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从而引发了各方对理财法律关系的猜想和争论。有的观点将理财关系视为委托代理关系,有的观点则认为是' 信托关系,还有观点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
在理财业务实践中,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将直接导致银行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义务。与银行理财相似的公募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不仅有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甚至还有保本保收益产品,即便是非保本收益产品,银行也往往需要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此次试点明确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只收取管理费,其身份就转换为真正的中介角色,在法律主体地位上逐渐向信托关系贴近。依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受托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可以自己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理财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极为类似,而这种法律定位将免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有助于树立“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
在赋予银行独立管理人地位的同时,此次试点也配套放宽了银行资产管理权限,在投资端引入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受分业经营的限制,目前的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不得不借助信托、证券、基金等通道进行投资,这使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也容易使这些通道机构自身的操作或管理风险传导给银行,去通道化已成为银行业的共识。
近两年来,' target='_blank' >证监会、' target='_blank' >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 保险(' 放心保)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较大的竞争压力。如果想要使理财业务在激烈的资管业务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唯有扩大银行在其中的投资管理自由权。此次出台的试点引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后,银行无需再借助通道投资,理财业务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都将得以简化。因此,这不仅压降了业务运作的成本,也有利于防范投资通道带来的风险。
此次试点的出台使理财产品向信托化、基金化的路径发展脉络逐渐清晰起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而对于银行而言,开展该试点计划,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在完善契约文本方面,基于理财管理计划的顶层设计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应在理财合同文本中对理财法律关系、银行主体地位、投资方式、管理费用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银行的中立地位。
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方面,试点使理财关系越来越接近于信托性质,而信托性质要求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因此,银行必须将理财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每个计划都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牢固建立风险隔离屏障。
在提高产品透明度方面,该试点要求理财客户自行承担风险,与之相对应的,银行就要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以充分披露理财产品风险。银行要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销售时必须明确提示客户注意理财风险责任自担。同时,要研究完善产品的估值机制,定期向客户披露产品净值,推进理财产品向制度标准化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