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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兵徇私枉法 东方微点田亚葵被羁押11个月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编者案:瑞星杀毒造假案的主角于兵如今已经被核准死缓,那么此案的部分真相仍然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IT商业新闻网独家披露于兵案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读者更准确的了解于冰案的真相。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于兵案判决书内容摘录(三):徇私枉法 东方微点田亚葵被羁押11个月 (三)徇私枉法罪 2005年初,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接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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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案:瑞星杀毒造假案的主角于兵如今已经被核准死缓,那么此案的部分真相仍然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IT商业新闻网独家披露于兵案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读者更准确的了解于冰案的真相。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于兵案判决书内容摘录(三):徇私枉法 东方微点田亚葵被羁押11个月

(三)徇私枉法罪

2005年初,被告人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接受北京瑞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请托。2 005年7月至2006年,被告人于兵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借口对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亲自组织、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干警张鹏云、齐坤(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受到羁押长达11个月之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于兵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兵无视国家' 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支出、签订虚假合作协议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兵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兵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解称其系主动回国,并全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已将全部财产上交,有揭发检举情节。在任期间曾多次立功。被告人于兵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于兵自愿回国构成自首;于兵自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于兵积极检举其他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于兵曾多次立功受奖,积极退缴赃物;在徇私枉法犯罪中,原案当事人田亚葵有违法行为,于兵的行为定罪情节显着轻微,于兵没有主动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造成田亚葵被长期羁押的后果不是于兵能够决定的,是履行了合法手续的。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于兵于2001年8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网监处)处长,2007年12月12日被免去网盗处处长职务。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网协)于2004年4月15日成立,于兵任该协会副会长,2007年9月20日于兵不再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于兵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北京市公安局委员会京公文(2001) 357号《关于于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2007) 272号《关于要武等三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证明:2001年8月于兵任市局网监处处长,免去其石景山分局副分局长职务。2007年10月12日于兵任市局情报信息中心筹备组副组长,免去其网监处处长职务,改任调研员。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吉林同志批示的北京市公安局京公网监字(2004)41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筹备成立北京网络安全防范协会的请示》、北京市公安局京公网监复字(2004)1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的批复》、《关于筹建成立北京网络安全协会的报告》及《北京网络安全协会组织形式及机构设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京社社管发(2004) 25号《关于准予北京网络行业协会进行筹备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网络安全协会办公地址的证明、北控电信'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北京市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管字(2004)第1359号《关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申请登记的批复》、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京社社管发(2004)92号《关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设置办事机构的批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市局网监处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主要职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办理须知》、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关于筹备召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章程》、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协2004-2008年度会费收入一览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2009年9月21日出具的《情况材料》、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出具的 市局网监处在本市行业管辖的企业名单》、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4)191号《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决定》、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

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许准分字(2005)第62号《准予增设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网络安全保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于2004年4月15日成立,为社团法人,后其成立分支机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及保安服务部。该协会由市公安局主办、受市公安局领导,由市局网监处承办。协会的活动资金10万元由北控' 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捐赠。网协收入来源于捐赠、会员交纳会费、协会举办培训所收取的费用。于兵任协会副会长,2007年9月20日于兵不再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市局网监处受理本市生产研发杀毒软件企业的新产品上市受理窗口业务,对网协有业务指导职能。市局网监处管辖的企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3家;直管重点网站1 5家;防杀计算机病毒产品生产企业2 3家(其中包括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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