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金华一家公司前几天集体聚餐开年会,其间发放年终奖。老板拿出一大摞现金放在桌子上说:“今年我们年终奖有新规则,就是喝多少酒,拿多少年终奖。”最终,有些人拿到上万元的年终奖,而有些人只有1000多元,差距很大。老板说,公司主要从事销售业务,而酒量是决定销售量的重要因素。
年终奖与个人业绩及对企业的贡献挂钩无可厚非,但与酒量挂钩实在很荒唐。
何况很多客户未必就喜欢喝酒,销售员不是光凭酒量好就能抢到生意的。否则高校也不用开设什么市场营销专业了,直接改成酒量培训班好了。各大企业也不用花巨资搞科研和开展节约增效活动了,把钱用来买名酒让销售部门员工练酒量得了。以后生意竞争,也不用货比三家、招标竞标了,直接让各企业销售员比酒得了,谁赢谁把合同拿下。但这显然不现实。
年终奖本质上也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看酒量发年终奖,喝多少给多少的发放方式,明显违法,也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该立即进行查处,而不是让老板把员工当猴耍。
(原载1月27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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