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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定互联网新规 擅自“不兼容”属不正当竞争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曦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公布《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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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曦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公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不公平服务条款”或特定业务,均被认定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不得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

据悉,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新浪、搜狐、腾讯、百度、360、瑞星等企业及' 法律专家共同研究起草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也于14日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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