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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时代下的七大矛盾与六大
趋势,机会与危机并存
2016-01-06 11:37 小额信贷战略战术研究嵇少峰 1
摘要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布,行业内外议论声叠起。按照惯例,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前早已向多方征求过意见,因此再争论其内容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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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与大家前期反复讨论的非常接近,无论是信息中介地位还是第三方存管等,均在预料之中。甚至由银监会出指导性意见、各省
金融办属地监管这一形式也一如预期。意见稿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其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仔细分析后发现,通篇内容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监管的妥协,笔者之前曾预言网贷监管政策有可能出现的几大核心矛盾,也同样没有得到解决。
一、中央与地方监管顺位的矛盾。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
风险处置工作。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
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从字面上我们理解,意见稿中所指的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肯定不是一行三会的垂直分支
机构,而是各省市成立的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类似
机构。这种监管架构有可能产生诸多问题。由于银监会对各省
金融办并没有行政上的管辖权,通常文件的行文对象都很难直接垂直对应,这种情况下,其指导监管工作的作用将严重受限。
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在中央层面也从未有过正式的身份,大多属省市区地方为协调当地
金融工作需要而个性化设定,对应的上级并不存在一个中央
金融办,其人员编制也分行政、参公、全额事业各种不同,本身就缺乏上位制度的配套。从法律、行政管理角度看,地方
金融办从未获得过清晰的地方
金融监管授权,在
金融监管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机制并不清晰,近两年
央行与地方政府已多次研究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但终未有结果。这种不伦不类的配置,也将使地方
金融办在执法过程中严重缺少抓手,地位极其尴尬。
二、监管权利与监管义务的矛盾。
意见稿对P2P平台监管要求范围较广、细节甚多,而给到地方
金融办的监管资源与监管依据又严重不足。备案制与3万元的最高处罚力度将使得地方
金融办首施两端。面对如此宽泛、鱼龙混杂的P2P行业,地方
金融办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且积极性不高。P2P易引发群访性事件,相比牌照化准入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监管与处置要困难许多。不实行牌照化管理,又要求地方
金融办负责监管与善后,仅仅依靠一个简单的管理办法是难以想象的。这种做法甚至有可能被地方
金融办视为中央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踢监管的皮球。
在力量与抓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地方
金融办最大的可能就是参照银监会的办法来成立一个行业协会,以相对超脱的姿态将所谓的监管归于行业本身,只抓监管权力而将监管责任与具体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意见稿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
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
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这种多
机构分内容的监管将弱化主管部门的权力,也给处置责任的推诿留下了空间。行业协会自说自话,地方
金融办订几个制度偶尔抡一下大棒,形成不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事后监管也将是各归各家,各找各妈,行业协会有可能成为各级监管
机构推卸责任的最佳去处。行业协会本是自律组织,根本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与能力,更无法成为合适的监管执行者,极易被行业内大佬及无良者操控。
三、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禁止发售
银行理财、券商资管、
基金、保险或
信托产品;不得与其他
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
股票 市场的
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应该说,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机构间的监管矛盾、防止
金融风险的蔓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可能是因噎废食,这也体现出当下银监部门在分业监管下的无奈。从
金融发展的态势看,混业监管、行为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对极具创新基因的互联网
金融而言,意见稿体现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太符合大方向,它扼杀了互联网跨界资源整合、长尾与边际效应明显的优势,是一种保守的监管思维。
四、行业合规与生存空间的矛盾。
意见稿列出的种种监管要求对于平抑当前行业乱象应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许多细则不可谓不用心。从“业务规则与
风险管理”到“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等,意见稿对P2P平台提出的诸多监管要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意见稿相对宽泛且缺少有力的执行力量,监管办法并无法使无良平台、无序平台离场,反而有可能让良性的平台成本上升,进一步提高劣币驱逐良币的概率。监管也不会给良性的平台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意见稿也未给良性平台以一定的政策预期与合规的对价,P2P如何走出盈利的困境路漫漫其修远兮。
五、迫切的监管需求与漫长宽限期的矛盾。
意见稿给P2P平台以18个月的宽限期,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对新生行业的宽容与关怀,但恰恰是这个宽限期,有可能使得监管政策的效能大大降低。当下P2P的行业
风险已到了危在旦夕的地步,2015年有30%以上的平台出事,E租宝等巨额不良平台绝不是个性案例,未来半年到一年内连续爆雷应是大概率事件。如果说意见稿在前一两年公布还算适应形势,那么在当前情况下设置如此之长的的宽限期更象是一种不作为与纵容。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巨大监管差异,结合互联网平台跨区域、无物理边界的特点,都将会大大弱化监管的效力,形成监管真空。每每看见一群群中老年投资人集聚在跑路的P2P公司门口,心中的刺痛便无以复加。因为我们也会老去,也会沦为骗子的目标,轻松的一句投资人
风险教育是不能让我们的监管者逃避社会责任的。数千亿元的投资人损失,带来的是百万人的血本无归,18个月太过漫长,大量的巨额平台崩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
风险。行业一地鸡毛后,监管办法甚至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六、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定位的矛盾。
意见稿基于信息中介定位的同时,要求平台披露借款者的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评分及担保情况。对于平台是否要为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及
风险披露、信用评级的准确性进行识别并承担责任,意见稿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意见,估计在实际执行中也会产生法律纠纷,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如果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平台不仅仅是信息中介,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信用中介职能;如果不作要求,则意味着平台可以听之任之,只需让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即可,此种情形下平台本身的价值何在?又有多少投资人敢于对不确定信息、不担保托底的借款人进行实质的放贷?目前我国在中小微企业、消费者方面,基本不存在权威、公允、健全的征信、评级
机构,担保主体的资质也无法评判,如果将这几个关键环节均交给不确定的第三方
机构,则投资人对
风险识别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P2P信贷流程
风险也会增加,同时拉高了借款人的贷款
利率。网贷与主流电商
交易产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具有相当的
风险识别能力,
交易双方的信息基本对称,因此消费者对中介平台的依赖度相对有限。而网贷不同,消费者在缺乏专业
机构帮助下,根本无法识别借款人的
风险,赌博式的投资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滞后性与严重性都不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
中国小微企业
融资难、
融资贵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对称的难度与成本过高,如果网贷也不解决这一问题,则单纯的双方撮合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容易引发全社会灾难。纯信息中介的定位貌似化解了平台的信贷
风险与监管
风险,但这种定位或许从根本上把中国网贷平台当下的
市场空间与盈利的逻辑归零。
一个完整的
交易过程,
机构介入的程度越浅,控制力越低,则
机构的回报越少,这是客观
经济规律。纯信息中介的定位将大大降低平台的
收益,这种情况下,全国能生存下来的平台将非常有限,且更容易被流量为王的BAT垄断。尽管我们也极度反对P2P平台胡乱吹嘘的
风控体系与刚兑,但监管部门仍应该考虑如何设计让网贷生态更加合理。
七、民间
金融自由化与牌照化类
金融机构准入不公平的矛盾。
意见稿规定,“行业
金融机构及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
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这句话隐藏的深意与留下监管真空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P2P作为民间
金融的网上化生存方式,早已与
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关联甚深,将
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与P2P区别监管、分而治之本身或是一种缺少大局观的做法,也彰显了制度设计者缺乏全面掌控能力的无奈。备案制的P2P与牌照化的融担、小贷将形成极大的监管矛盾,造成类
金融机构“有照者死、无照者生”的不正常现象。
另外,大量的平台完全可以一夜脱下P2P的帽子,用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名目卷土重来,否认自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的性质,不去备案,远离监管。想象中的投资人对平台合规的鉴别能力与重视程度其实是不存在的。监管当局在牌照化的整体监管格局下做备案制的尝试,其结果不容乐观。有关部门不能从宏观上解决民间
金融、类
金融机构的总体设计问题,不从行为监管方式入手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监管失灵、合规无益的现象一定会反复出现。
笔者揭示意见稿背后的种种矛盾,并不是否认监管者的专业与理性,意见稿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者的心血与智慧。应该说,基于监管体制的无奈与民间
金融的复杂性,的确很难为网贷行业设计出一个完善的监管办法。笔者坚持认为,网贷问题其根源指向社会信贷供应体制及
金融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希望通过监管的办法引导网贷满足社会有效信贷需求、防范
金融风险的努力是很难实现的,它远远超过了监管
机构本身的能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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