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会宣布,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包括22个行政职能
机构及1个事业单位。据悉,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但不改变编制。

金融首纳普惠
金融渠道" />
银监会日前宣布进行
机构调整, 银监会日前进行架构大调整,其中新设
银行业普惠
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
银行业普惠
金融工作。备受关注的P2P将划归至该部门监管。
银监会宣布,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包括22个行政职能
机构及1个事业单位。据悉,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但不改变编制。
据悉,除了P2P监管,普惠
金融工作部涉及面众多,包括原银监会二部的小企业办、合作部的农村
金融服务监管处、
融资性担保部及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协会等。
以下为此次银监会
机构调整具体细则:
依法监管、为民监管、
风险监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
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
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
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
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
经济新常态下
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
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
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
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
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
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
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
信托业
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
银行业案件稽查局、
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
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
银行业
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
银行业普惠
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
银行业普惠
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
机构监管部。
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
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
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
银行监管部;
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
银行监管部;合作
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
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
金融服务的" 合力;进一步加强
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
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
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
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
金融服务。
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
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
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信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
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
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
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
机构之间的
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
机构,主要由总会各
机构监管部门承担
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
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
机构,总会仅对法人
机构的新设筹建、
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
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
机构承担
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
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
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
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
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
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
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
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
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
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
银行业服务实体
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
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
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
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 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
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
银行业
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
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
银行业普惠
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
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
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
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
银行业
金融机构改进
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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