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博客,微博)》特约作者 成都 张昌华
近日,' target='_blank' >证监会主席' target='_blank' >肖钢在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的相关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启动新一轮' 退市制度改革,推出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 退市制度,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支持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实施主动退市,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近期,笔者注意到了两家“突击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财务问题突然爆发,突然“披星戴帽”使投资者猝不及防,遭受巨大损失。
一家是新都酒店,该公司2013年净利润348.62万,每股收益0.0106元,被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无法表示意见。在今年4月29日前公司' 股票 均正常交易,没有进行任何风险提示。4月30日,公司发布重要' 公告,股票 停牌一天。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会计师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担保情况而为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 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5月5日公司股票 复牌,没有经过常规的ST阶段,一下突然戴上了“*ST”。
另一家上市公司是霞客环保,该公司2012年净利润687.9万,每股收益0.03元,2013年10月25日预告年度亏损1.5亿~1.8亿。2014年3月20日,公司突然公布因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公司股票 实行ST特别处理。4月12日,公司刊登2013年度' 业绩修正公告,修正前利润为-216319495元,修正后利润为-407815317元。不但亏损数额一改再改不断扩大,而且' 年报披露时间也一延再延,从原定的3月29日延至4月25日、再延至4月29日。公布年报时突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拒绝、无法表示意见,在戴上ST帽子一个多月后,又突然戴上*ST帽子。
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是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不透明,难免引起股价的非正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巨大损失。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既存在部分上市公司钻空子,通过各种调节利润的手段来规避退市的问题,也存在隐瞒' 重大事项或通过不及时、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来坑害投资者的问题。
根据市场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和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为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严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对信息披露的公开、及时、准确,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三令五申,可实际上违法违规者屡禁不止。从实践的结果看来,仅仅停留在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罚没收入进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二,进一步改革退市标准。既要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又要从我国市场的实际出发,因此应对深交所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中设定的退市条件进行修订:一是建议取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设定的退市条款。理由是上市公司聘请你为专门的财务审计机构,并且支付了服务费用,你就应当尽心履职,对上市公司财务' 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问题,有责任也有义务明确发表意见,把真实情况明白无误地告诉投资者。防止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合谋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给其预留操控市场、操控股价和坑害中小投资者的寻租空间。二是取消根据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依据设置的退市条款。理由是:其一,现行退市标准主板与' 中小板规则不统一、不公平,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最近36个月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 直接终止上市”,“而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其二,交易所的职责是制定科学的退市标准、监督、执法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必要通过规则的设计来强化自身掌握生杀的权利。要通过退市标准的修订完善,沪深两个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实行统一的退市规则,严格退市制度,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的在返还投资者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同时必须无条件退市、丧失上市基本条件的必须退市、虚假重组的必须退市,以真正优胜劣汰。
三,完善退市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在我国现行' 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法本意和实际执法的效果不一致的问题,证券市场更为突出。从立法本意来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从处罚对象来讲,谁是违法主体就处罚谁,这本来天经地义,但从实际处罚的结果来看,违法者个人通常是以公司的名义违法的,所以处罚起来,往往违法者个人没担多少责有的甚至还获得了利益。而公司受罚后,实际上是股东即广大中小投资者遭到了实际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包括退市责任追究时,一定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罚:首先是从严特别是在经济上从严处罚违法者个人;第二是违法违规导致公司获利,其获利应当全部没收;第三是对公司未获利的违法处罚应十分慎重,防止对无辜且不知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构成伤害,以实现立法本意,使执法收到更好的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的效果。
(编辑: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