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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前置程序是福是祸?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根据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笔者认为,取消前置条件对投资者索赔是重大利好,但诉讼风险也将倍增,可谓“喜忧参半”。 首先,前置条件始于2002年,在防止滥诉、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便于法院审判、促成调解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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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 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笔者认为,取消前置条件对投资者索赔是重大利好,但诉讼风险也将倍增,可谓“喜忧参半”。

首先,前置条件始于2002年,在防止滥诉、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便于法院审判、促成调解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前置条件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剥夺投资者诉讼权利、索赔周期太长、监管部门不规范执法导致“告状无门”等方面。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起诉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可以最大限度、第一时间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长期利好依法维权。

其次,取消前置条件后,投资者索赔诉讼风险将倍增。笔者分析,依据前置条件起诉,由于被告违法行为已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所认定,人民法院一般无需再审查被告违法行为的“重大性”,认定被告违法行为和原告损失因果关系也相对容易,投资者获赔可能性较大。

在取消前置条件后,如果没有监管部门查处、刑事判决、证券交易所大' 数据支持、法院调查取证,仅凭原告一己之力举证被告存在证券违法行为很困难,即便举证了也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具有重大性、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败诉。

2015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是为了限制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制度安排。侵权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或者侵权行为与投资者交易决定没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索赔仍需谨慎,建议在适当扩大前置条件范围(监管部门处罚、监管措施,交易所谴责、处分,刑事判决,自认' 公告等)的基础上依法起诉,尽量减少诉讼风险

(作者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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