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遵循市场化原则
对于此番债转股的思路,多位上市银行高管此前在市场化、商业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开展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根据公开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从3月16日至4月11日,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曾3次公开提出,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3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主席' target='_blank' >尚福林接受采访表示,目前有关银行资产“债转股”事宜仍在进一步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债转股将要推开,市场为之震动,银行、产能过剩的国企、证券市场、政府监管部门均密切关注债转股具体实施方案的推出。
对于规模可达万亿的债转股,市场的评议与讨论声也呈正反两面。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其实,债转股本身只是化解企业高负债、将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新的股权股东关系的工具,能否取得最高效的成果、计划能否成功,重点在于此次债转股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如何执行。
据悉,对于此番债转股的思路,多位上市银行高管此前在年报发布会上均明确指出,要本着市场化、商业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开展。
关于债转股的实施细则的讨论中,能否将“僵尸企业”排除在外,怎样解决商业银行持股合法的问题,是否以债转优先股模式为主,如何定立债转股的作价等问题,都备受关注。
有业内人士分析推测,从政策限制和风险资本控制的角度,大范围推行债转股的可能性仍然很低。目前债转股方案落地推出的速度也不会那么快。
市场化方式推进债转股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不管市场发生怎样的波动,我们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此后,越来越多市场人士关注债转股。
此后李克强又先后两次提出“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第一次是在3月24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另一次是在4月11日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提出。
媒体评论员卓' target='_blank' >尚进撰文认为,“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银行与企业这两类市场主体在完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银行将发放到企业的信贷债权变换成对企业的股权,银行由此前的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 target='_blank' >吴晓灵撰文认为,债转股是市场化、法制化去杠杆的工具之一,但一定要切实贯彻市场化原则,即充分尊重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的自主意愿,切忌拉郎配和指标分配。
“债转股本身是一个处理债务问题的工具,然而,如果是政府部门在推动此事,可能会变得没有效率。”上海金融与' 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为什么会没有效率?从主观角度来说,如果遭遇“僵尸企业”,银行可能会出于“怜惜”将太多信贷资源放在此类企业上,而“被迫”把企业列入债转股;银行也有可能受国企中的大型“僵尸企业”逼迫,而为其债转股。聂日明如此认为。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企业债务违约,到期无法兑付,企业就要破产,如果企业进行债转股,缓解债务压力,就意味着丧失一部分控制权。但是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后,虽然银行将债权变为股权,但是银行无力管理企业,派驻企业的董事也影响不了银行的决策,甚至长期公司赚钱也没有分红。这样的债转股机制就毫无效率可言。”聂日明说。
“要更好的发挥债转股的作用,就看能不能遵循市场化的原则。”聂日明说,“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首先就是尊重债权人的意愿要不要债转股;此外,债转股的核心是由债权转为股权,从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变为分红类的产品,而股权的核心是可以参与公司治理。”
“债转股要利用的好,需要充分利用债权转股权,股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银行可以通过管理企业的资本提升企业的效率。比如,如果这家企业经营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就留下,如果不能就把企业卖掉。”
而有消息称,此轮债转股主要针对的是借债过多的、杠杆率较高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企,其中,存有过剩产能的国有企业或是债转股的重点对象。
聂日明认为,债转股能否有效率,是与' 国企改革是相符相成的。如果国企无法破产,如果股东无法影响到企业的经营,那么债转股是很难有效率的。
如何落实市场化债转股
债转股能否真正应对我国企业高负债的问题,怎样达到化解' 银行业不良资产风险及助力企业降杠杆的双赢,引发各界人士思考。
IMF货币与资本市场部门助理主任MatthewJones表示,债转股可以有效,但并非是全面的解决方案,需要一个更广泛综合的解决方案来面对中国的企业高负债问题,“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转为股权,将至关重要。”
“必须是来自有生机的企业,并作为企业重组的一部分实施,可能会同时进行管理层变动,需以市场公允价转换、并限制银行持有股权的时长,因为银行并不想资管公司一样擅于管理中期风险。” Matthew Jones说。
Matthew Jones强调,根据国际经验,债转股的难点是如何评估企业是否有生机、进行相应重组,并同时保证偿债负担由银行、企业、投资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 target='_blank' >刘尚希也认为,“债转股”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企业搞不搞“债转股”,还是要看它的发展前景,“至少,僵尸企业就没有必要推行‘债转股’了”。
对于没有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我们就应该让它破产,不能通过债转股的方式继续存活,否则将不利于国企改革地进行。前IMF 经济学家' target='_blank' >胡祖六说,如果只是避重就轻,把政策与资源倾斜于为暂时性“脱困”,治标而不治本,比如所谓“债转股”, 那将不利于中国经济转型。
财经专栏作家刘晓忠指出,未来,要真正解决债券违约风险,还是需要科学合理地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推动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市场化改革。
业内人士指出,本轮债转股的操作要解决银行如何能在甄别标的、行使股东权利、股权退出等具体操作中落实市场化原则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面临着市场还是政府决定的选择,其实难度还是很大。
专家建议债转优先股
在债转股的问题上,市场上也有听起来更有“创新”性的建议。
央行金融' 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指出,债转股一定要债转优先股。债转优先股是一个大招,一石三鸟,既帮助企业去了杠杆,也相当程度上化解了未来银行体系积累的风险,还丰富了资本市场。
姚余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债务为什么不转为普通股?这个方式日本用过,银行持有很多普通股,就会参与企业经营,将来在企业董事会当中就会出现扭曲,这一点要克服,要避免日本的问题。”
“可以借鉴美国' 保险公司AIG的处理方式,即用优先股处理,建立优先股交易市场。大约有3万亿转出股份,相当于银行给企业注资,拿到优先股以后,将来可以在优先股市场退出,可由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接手银行的坏账,然后进行优先股处理,使企业现金流改善,因为其不用再还利息了,可以用优先股分红,然后进行股权创新。”姚余栋说。
据姚余栋介绍,2013年' target='_blank' >周小川行长在《资本市场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提出,“优先股是有其用途的”,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46号文),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以97号令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优先体现在: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当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同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优先股可在二级市场转让,但股价波动小于普通股。优先股往往还有回购条款,如果企业好了,可以回购优先股,这也很重要。”姚余栋说。
推行债转股,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债转股和目前有些法律的冲突问题。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境内不得从事' 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债转股仅能通过重整程序来实现,但在国际上,债转股的实现可以有多种程序。”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指出。
“在债权转为股权的过程中,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审计评估、债权人变为股东之后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等问题,均需要配套的规则予以明确。”郑志斌呼吁,金融机构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为当前多个出现债务问题的' 行业研究更多的金融工具及其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