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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知多少“短线交易”侵害投资者利益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小费阿姨:我上次看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等的行政处罚时,看到有些内幕交易案还夹杂着短线交易,短线交易又是什么呢? 小钟老师:2017年证监会依然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思路,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这里的短线交易不是市场的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小费阿姨:这里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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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我上次看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等的行政处罚时,看到有些内幕交易案还夹杂着短线交易短线交易又是什么呢?

小钟老师:2017年证监会依然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思路,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这里的短线交易不是' 期货市场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 股票 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小费阿姨:这里的大股东是什么概念啊?

小钟老师: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小费阿姨:那“法定期间”又是个什么概念呢?

小钟老师:这个就要有所区分了,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是六个月内,有的是两日内,有的是三日内,可以看看下面的解读。

小费阿姨: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也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吗,为什么不能卖掉持有的股票 呢?

小钟老师:其实我国' 法律并不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大股东减持也是正常行为,但如果涉及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行为,就构成了违规减持。

小费阿姨:这样啊,未披露相关信息也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喽?

小钟老师:正是如此,违规减持伤害了市场情绪,尤其是股市大幅波动的时候,将加剧市场的看空情绪。如果是大股东或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抬高股价后减持,以谋取利益的情况,还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就不止是投资者的知情权了。

小费阿姨:投资者收益也受到影响了,看来真的是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经常看看上市公司的' 公告,包括大股东变动等,多留意一下了。

小钟老师:没错,只有投资者自己加强了认识,才能及时发现董监高或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并把发现的线索反馈给投服中心等相关单位,我们也将履行持股行权等义务,通过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等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就看看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和违规减持有哪些规定吧。

孟博士解读: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赋予了投资者代位诉讼的权利,如果投资者遭遇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违规减持行为,又有诉讼需求的时候,可以向投服中心寻求支持诉讼的服务。不过该条规定有不同的认识,如交易主体是“名义持有”还是“实际持有”等认定方面、交易客体的界定方面、买卖行为的界定及豁免方面、所得收益计算方面未明确规定,还需要在司法完善过程中予以明确。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发现下属情况,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证券法》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2016年1月9日起施行),共十八条,对规范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股份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有需要的投资者可以自行查阅。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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