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日前,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与国家' target='_blank' >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 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操作上存在估值、' 保险(' 放心保)、期限、变现等特点。早在2003年,福建作为试点省份率先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意见》的出台,是银监会和林业局落实国务院“盘活存量”号召的最新举措,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支持。《意见》核心在于解决林权贷款长期以来的有效抵押问题。
《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银监会要求,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调动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合理配置,突破林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
国家林业局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部分未开展的省(区、市)也在积极试点推开。截至2012年末,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498亿元。2013年一季度,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522亿元,同比增长27.8%。(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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