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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开银行设立支行限制 鼓励新设专营机构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昨发新版行政许可办法,取消“中资行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1个支行”条款 <img height=320 alt=不少业内人士此前都私下抱怨,一次只能申请一家支行的行政许可政策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扩张的速度。 src="http://i9.hexunimg.cn/2013-11-15/159715704.jpg" width=500 border=1> 不少业内人士此前都私下抱怨,一次只能申请一家支行的行政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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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发新版行政许可办法,取消“中资行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1个支行”条款

不少业内人士此前都私下抱怨,一次只能申请一家支行的行政许可政策限制了商业<a银行业务扩张的速度。 src="http://i9.hexunimg.cn/2013-11-15/159715704.jpg" width=500 border=1>

不少业内人士此前都私下抱怨,一次只能申请一家支行的行政许可政策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扩张的速度。

金融监管部门正力推将更多权利交给市场

" 银监会昨日对外发布修订后的《"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办法》)。比对原《办法》,修订以后的文件最大限度缩小了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的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同时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风险防范作用,引导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等。

其中,新《办法》取消中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此外,《办法》还取消了中资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QFII)托管业务等一系列行政审批。

可查资料显示,原《办法》于2005年由银监会制定并自2006年初起实施。银监会称,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此次修订《办法》的思路就是“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的动态化监管。”

鼓励新设专营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中第46条“中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的条款在新修订的《办法》中被取消。

银监会表示,这是为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在此之前,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商行、" 外资银行在内的业内人士曾私下抱怨,上述一次只能申请一家支行的行政审批规则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自行评估是否新开设一家网点的盈亏,这完全是商业行为。”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资银行专营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设立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行业设置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对于中资银行的专营机构,新《办法》中亦有明确定义,包括" 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 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

这应是监管部门首次对银行近年来兴设专营机构的行为在" 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

根据上述新《办法》,中资银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应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开办专营机构的前提条件还包括商业银行此前已开办相关专营业务两年以上,其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等。

或为民营银行“铺路”

此外,亦有业内观察人士指出,此次修订完善《办法》,其实也是在为民营银行的设立完善基本的制度框架。

根据新《办法》,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条款存在两处变动,其一是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变为“依法设立”;其二针对入股资金,由“来源真实合法”变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不得设立银行的条件,新《办法》新增了“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 银行股权”一条。

财新网援引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的话说,由于早期设立的银行的股权存在诸多问题,此条让银行的股权结构更为清晰。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情形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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