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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本报讯 (记者马翠莲)日前,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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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马翠莲)日前,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即《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试验区投资贸易便利化,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过一段时间的密集调研论证,初步形成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并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上述《通知》。

《通知》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

《通知》对试验区业务及其经营机构作出明确界定,指出银行金融机构的试验区业务是指针对试验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提出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通知》着重强调了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通知》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我评估报告。《通知》还要求,区内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交事后报告的准入事项材料时,应提供报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盖章或审查承诺函等,以确保落实对所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责任。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相关风险监管和管理制度安排。

《通知》就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向银行金融机构作出窗口指导。《通知》指出,办理试验区业务是银行业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的战略需要和重大契机。各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制定科学的试验区业务经营和创新战略。《通知》建议,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境内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与发展重点,同时积极向总行充分争取政策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下转A4版)

(上接A3版)针对《通知》建议在' 自贸区建设初期,银行总行不要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存贷比考核标准这一热点内容,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表示,"在日常管理中,各家商业银行会把存贷款指标下达给分支机构。考虑到在自贸区业务发展初期,业务还是要稳步发展,不可能突飞猛进。从存贷款角度讲,对融资的需求可能会大一点,存款的来源相对可能有限。这样就会对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会比较大。但总行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取决于其全国的存贷比状况和自贸区业务状况来定。"马立新说,到目前为止,自贸区内都是银行分支机构,还没有法人银行设立。银监会所有的法定监管指标,包括存贷比、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单一贷款比例等,都是基于法人来考核的,并没有对银行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监管指标。"我们也在研究推进怎样既契合存贷比管理模式,又契合自贸区业务需求的监管模式,以优化区内存贷比考核方式。这一点在银监会八项规定中已有体现。"马立新说。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表示,此次《通知》突出了四个重点:一是监管理念上注重让权与市场,二是监管目标更加鼓励创新和风险平衡,三是监管方式方法向国际看齐,四是监管流程更加注重放权于基层。

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target='_blank' >屠光绍表示,此次制度突破在于满足了自贸区建设对于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需要,适应了深化改革包括金融改革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要求,也是银行业完善监管进程的体现,对推动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自贸区内累计新设企业8770家,加上存量企业共计达到17000家。这些新设企业以贸易和服务类为主,分别占比58%和32%。目前正式获批经营的银行机构有30多家,设立了35家营业网点,包括11家中资银行分行,3家中资银行支行,20家' 外资银行支行,1家金融租赁子公司等。

自贸区银行业务稳中有进。2013年末,银监会特别批准已获离岸业务资格的四家中资商业银行可授权其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原仅总行可直接办理),相关银行正在积极推进落实该项政策中。如' howImage('stock','1_600000',this,event,'1770') 浦发银行(' 600000,' 股吧)经营架构梳理跟业务营销双措并举,一季度末该行自贸试验区分行离岸业务存款余额达10.88亿美元,贷款余额3.38亿美元

此外,自贸区各项传统银行业务继续稳步发展。截至一季度末,上海辖内共有七成银行(86家)建立了与区内客户的存贷业务关系,累计对自贸区客户的各项贷款达81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19%;各项存款1305.33亿元,表外业务617亿元。自贸区内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达1205.57亿元,约占同期上海辖内资产总额的1.19%;各项贷款为653.54亿元,贸易融资占其中比重为9.81%,高于上海辖内同期同口径3个百分点,与自贸区目前以贸易活动为主的经济特点相符;表外业务298.46亿元,其中保函占六成;各项存款为924.84亿元,合计净利润4.24亿元,已经实现盈利的区内机构占比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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