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杨汛)' 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被取消。昨日记者从' target='_blank' >银监会获悉,《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修订完善后,更名为《外资'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施行。
银监会介绍,《办法》删除了以下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外资银行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外资银行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同时,《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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