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2月15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强调主发起行应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
当日,银监会同时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其中,《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同时引导民间资本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
2006年以来,银监会采用“增量式”改革路径,积极推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和供需矛盾突出问题。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171家,比年初新增100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727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4635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92.4%。
《意见》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村镇银行管理经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收购、集约化发展和区域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成为村镇银行新的主要股东。
《意见》提出,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支持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主发起行以外的股份原则上由民间资本出资认购。
《意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市、旗)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且资产规模大、资本实力强、具有并表管理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集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对口援建省(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西藏、四川等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同时《意见》鼓励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战略,如村镇银行应加快构建与社区性银行性质相适应的股权结构。要优先引进本地股东,稳步提升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先引进农业龙头企业、优质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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