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年伊始,一则“重磅消息”扑面而来。1月20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官网发布《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称,“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 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这是银监会成立近12年以来,首次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将对我国165万亿元的银行业资产产生重要影响。
简政放权为民监管
2003年4月28日,中国' target='_blank'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银监会成立之初,银行业资产不过数万亿元,如今12年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经达到165.53万亿元人民币,仅商业银行总资产就有120多亿元,银行业网点增长到20多万个,分支机构延伸到45个国家……
相比于快速增长的银行业资产,银行业监管创新已经显得迫在眉睫。银监会成立近12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此前,银监会主席' target='_blank' >尚福林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2015年金融监管重点,并以“提质效、控风险、促改革、推法治”敲定了2015年工作的四大任务。
尚福林特别强调,要积极推行银行监管体系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探索建立“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完善监管事权划分,公开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进监管架构改革,优化监管流程和监管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向监管中心工作倾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现场检查,探索组建现场检查专门部门,提升现场检查质量和查处问题能力。
此次银监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将机构和人员向一线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监管部门处室由85个增至109个,占比为77.9%。
对于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表示,其核心是监管转型,即: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在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的原则指导下,记者注意到,此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监会表示,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同时,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以及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target='_blank' >曾刚表示,简政放权是一个趋势,银监会过去也做了很多简政放权的工作,准入是银监会的核心职能,其他非准入性的行政许可要么放掉,要么让渡给银行业协会。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差异化较大。在银监会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很难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标准。”曾刚认为,此次简政放权,可以增强地方银监局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进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是对现有体系中监管资源的优化。
实际上,在2014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有12大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减3项保留9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并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各地银监局。
不只在架构方面,银监会还在金融产品审批方面不断简政放权。去年11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就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只管业务范围,不管具体产品,为市场主体“松绑”。
另据了解,在新机制正式运行后,银监会将在监管部门、银行业中,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分设' 信托监管部门大势所趋
此次银监会组织架构大调整,银监会的监管资源将进一步向监管一线倾斜,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这次改革决定新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信托监督管理部,同时,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现场检查局、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猛,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不但牌照稀缺,而且制度优势独特,是我国惟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手段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备受推崇。
在银监会成立后的十多年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增长,已经发展成为资产管理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末,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3.28万亿元,达到历史新高点。
不过,一直以来,信托虽然与银行、' 券商、' 保险并称四大金融支柱,但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此前,作为银监会内设部门之一,非银部主要承担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6大板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截至2013年底,银监会非银部监管的其余5大非银行金融板块总资产尚不足6万亿元,但财务公司等板块的发展正在提速前进,导致非银部监管压力倍增。
显然,既有的监管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此次监管层设立单独部门监管信托业,将对信托的监管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独立出来,是对信托监管精细化和规范化的体现,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和今后监管水平的提高。
目前,我国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机制,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公益信托实施细则等等在内的信托业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
好消息是,2014年10月,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获得银监会的批准设立,未来将落户上海' 自贸区。本次全国性质的信托登记中心的获批,打破区域性登记中心的限制,标志着信托登记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万亿规模的信托非标资产流动,未来将促进信托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设立,有助于解决信托产品标准化、风控评级和定价等问题。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有利于其掌控市场产品动态,科学的对信托产品数据进行分析,进而有利于加强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对于行业而言,有利于行业规范的发展,同时有利于推动信托产品创新,比如解决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登记、解决家族信托介入股权、不动产等财产;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受托财产能够得到登记,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同时也为投资者解决信托资产缺乏流动性问题。因此,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为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做了很好的铺垫。
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正面临转型的关键期,需要制度支持,更需要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给信托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从2013年底开始,支撑行业发展的房地产、矿产、基建以及银信业务屡屡受到打击,现有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信托业也面临着增速放缓,牌照红利逐步消退的压力与尴尬,行业发展步入寒冬,尤其是此前一直作为行业“潜规则”的刚性兑付已经显露出不可持续性,业内专家表示,要想解决这一行业顽疾,首要做的是梳理、完善目前信托基础制度,即加强信托产品流动性和信息披露。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业的监管地位及架构有一定关系。而此次信托监督管理部独立后,专业化的监管体系使部门之间职责清晰,效率提高,将会加快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监管
此次银监会监管架构改革另一个焦点,无疑在“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的设置上。
《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指出,“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
这表明,网贷平台首次明确由新设立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
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诞生至今,P2P行业一直处于“裸奔”状态,监管一直处于空白,包括行业的大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都没有出台,尤其是对行业的准入门槛、平台资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几大重点方面的原则约束都不明确。P2P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备受各界诟病。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P2P平台已达1575家,较2013年上涨96.88%,但问题平台也剧增,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
利得金融服务集团品牌市场合作部总监谈佳隆就对记者表示,“在我看来,此次中国银监会机构重大调整中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引来各方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需要,明确了P2P、P2B等网贷平台将归属于普惠金融工作部来监管。”谈佳隆说,在2013年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从政策层面鼓励普惠金融的发展,从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网贷平台数量已增加至1600余家,成交总量约2500亿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136%和100%。从金融发展历史上看,创新往往领先于监管,这是新生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新兴发展之初,由于监管的缺乏也出现了一些良莠不齐的企业,甚至出现某些网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跑路”的现象,并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网贷平台纳入监管之后,意味着未来整个互联网' 金融行业将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竞争逐步过渡。
谈佳隆说,从过去两年的一些案例来看,以P2P或P2B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发展迅猛,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不同模式,而风控意识和措施差异很大。利得集团作为一家以互联网为特色,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高科技集团于2013年成立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并于2014年推出基于手机端APP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利得宝”。“在我们看来,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说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将更为清晰,有利于行业进一步形成规范,加速网贷平台优胜劣汰和有序经营,我们期待有相关执行细则以及政策的进一步出台。”
前海微众银行行长' target='_blank' >曹彤指出,“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整合正是业务边界的扩展,超越了我们现在分业监管的监管框架。比如说大数据,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风险认证识别的模式,传统的银行贷款主要是基于财务信息来做信用的判断,因为有大数据的出现,可以有财务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纬度更广。可以采用更新的方法去判定一笔业务的风险和一个人的信誉,包括O2O,包括银行的支行、证券营业部都是单一功能,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的直接融资模式下,网点的功能在改变,所以这些也在呼唤着一种新的监管上的互联网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1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有关金融改革等情况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target='_blank' >央行副行长' target='_blank' >潘功胜称,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 target='_blank' >证监会、' target='_blank' >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下一步,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将会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
强化顶层设计促进公平竞争
从监管部门“自明家门”到简政放权“自我改革”和“自行约束”相结合,银监会此次启动的成立12年来的首次组织架构大调整,受到舆论肯定。
实际上,这是一场不得不进行的自我变革,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大力推动把权力装进笼子,推动行政透明化、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参与此次方案的银监会相关人士将此称为“一次彻底的、不妥协的革命”。
业内专家表示,“推进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需要完善顶层设计,银监会此次将监管构架进行调整也正是为未来金融发展方向铺路,尤其是针对一些新兴起的普惠金融发展预留了监管责任和空间。相信不久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会落地,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也将拓宽。”
《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也指出,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地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对此,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 target='_blank' >李慧勇表示,此次实现监管职能与规则制定职能的分离,并且将监管规则制定权限统一,便于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打破机构和业务条线的约束,实现动态的综合性监管。此次机构调整在原统计部的基础上改造成立审慎规制局,确保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的统一,同时强调政策研究局在改革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审慎规制局和政策研究局的合作和协调将改变原有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在规则制定方面的条线化,实现银行业综合监管。
“自2008年以来,银行业务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过各类业务渠道突破原有的监管限制,实现银行业资产表外化。从最早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业务等均体现这一思路。在金融创新形式日趋多样,涉及机构范围愈加广泛的背景下,原有的监管与规制职能合一、条线化监管的思路不再适用。此次改革提出规则制定层面的统一,是应对金融创新监管的积极步骤。”
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评价如何?在普华永道联合'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中国63家银行的1181位银行家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对于监管评价,银行家普遍认为监管指标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较高,对中国银行业的适用性也较强,但在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在监管评价中,得分最高的是“资本充足率”,最低的是“存贷比”。
银监会表示,由于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银监会还将促进风险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总体原则是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强调银行业机构对自身风险负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明确银监会与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以此促进监管问责机制的强化。在明确上下部门之间职责下,建立了监管部门和派驻机构对各类机构的监管权力、责任和约束的三个清单,对做不好的机构,银监会将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驻机构按照履职能力进行差异性授权。
记者了解到,此次银监会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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