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作为被监管者,金融监管制度既为其带来收益,同时也增加其成本支出,而监管成本和收益之差就是银行承担的净监管负担。银行在可供选择的监管制度约束集合中选择不同的制度时,其所承担的净监管负担应当相同,这就是净监管负担的一价定律。若所承担的净监管负担不同就会导致监管套利行为,即银行通过选择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不改变整体风险水平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其一,风险计量模型的选择。新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有条件地选择风险度量模型和计量方法,如信用风险计量可选用权重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和高级法);操作风险计量可选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市场风险计量可选用标准法、内部模型法。从银行角度看,选择上述不同的风险计量模型会面临不同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跨国角度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版)的国家与暂未实施的国家,对银行资本监管的力度存在着差异性且由此可能带来国别上的套利空间。
其二,交易行为的选择。利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监管资本套利是引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危机后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亦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两个账户的边界不清、埋下套利隐患,银行往往根据主观的“交易目的”来选取账户,而缺少更多的客观交易证据,一些变现能力差、不能可靠地逐日估值的金融工具也纳入了交易账户,规避了银行账户中更高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银行账户向交易账户转移风险、信用估值调整是否全部纳入交易账户等问题也还未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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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进建议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12期)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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