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银行应该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因未能识别伪卡,致使储户的存款被伪卡持有人消费和提取,属银行未尽义务保障存款安全,银行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借记卡中留有的1万多元钱本想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岂料事后得知该款在异地已被提取。近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储户何女士诉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据何女士反映,2008年1月24日,她接到松阳农行的电话,告知其在该行开户的金穗卡(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已被人窃取,银行希望其按要求更换新卡。 后经了解,原来当月22日晚,她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金穗卡的信息内容和密码,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事先安装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所窃取。 当月23日,嫌疑人在江西省鹰潭市窃取资金1.06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该案的调查。 何女士认为,松阳农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条件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其遭受经济
就在松阳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时,浙江东阳市法院日前新近判决一起金穗卡资金失窃案。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东阳人吴兴龙是于2001年办理金穗通宝卡的,此后一直使用正常。
然而在2007年3月21日晚,他却收到金穗卡中心的一条短信,告知该卡在当日19:40消费8.9万余元,在19:44又分两次现金支取2000元。
自己人在东阳,银行卡也在身上,怎么会有上海的消费?当日20:50,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他又向上海公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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