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自从本月初证监会发布股权激励新规(备忘录1号、2号)以来,相继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原股权激励方案暂停。如天士力(' 600535行情,' 股吧)因原激励对象包括5名监事,而证监会新规明确规定监事不得激励而暂停;特变电工(' 600089行情,' 股吧)、美的电器(' 000527行情,' 股吧)等则因准备定向增发,而新规提出上市公司在提出增发' 新股等重大事项30日内,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也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据有关媒体分析,新规提出后,至少会有13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非改即停”。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些股权激励“非改即停”' 股票 近期相当部分股价大跌。
证监会有关股权激励的新规,其宗旨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防止乃至禁止借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如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而关于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的时间间隔,则是因为激励对象往往较早获悉诸如此类的内幕信息,间隔时间太短极有可能借此进行利益输送。但新规和旧规的衔接却存在不少问题。
同由证监会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旧规》),明确提到,监事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有那么多公司的激励计划把监事列作激励对象,想必就是根据《旧规》规定而来。又如,旧规只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以及在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向激励对象授权,现在改为30日,用意自然是好的,但一些公司因此不得不中断股权激励、股价因此大跌,却给中小股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更何况,新规只是以“备忘录”的形式,并没有明确宣布旧规作废。
再举一个例子,新规规定,股权激励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从这段话理解,既然期权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那么列支后的净利润当为经常性净利润。可是,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伊利股份(' 600887行情,' 股吧)恰恰相反,该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11499万元,公司特意注明,之所以亏损乃是因为包含了期权成本,剔除此因素后净利润为4.39亿元,比上年增长27.46%,符合净利润增长17%的绩效考核指标。伊利股份强调期权成本为非经常性损益,而备忘录则明确规定需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果是因为伊利股份在新规提出前已经通过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样做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那岂不是对“新人”的不公?而且类似伊利股份的首批激励公司,激励期长达数年,以后几年是按新规做呢,还是依然按旧规执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是(试行),既是试行,当然允许修改。问题是修改时间,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多会在年报披露前后30日宣布股权激励草案,如果有新规出台就应未雨绸缪,早早告知,这就像每年年报披露前,证监会多会出台一个经过修改的年报披露格式文本,如果放在1月份以后有的公司已经披露年报了,岂不让人家手忙脚乱、莫衷一是?要知道,类似的规则修改,不仅仅影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也会影响二级市场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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