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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反垄断法将“重点照顾”央企重组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该遵守《反垄断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李荣融同时认为,中国的法律,特别是《宪法》第七条规定,要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部法律也有它自身的特色,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执行机构如何裁定很重要 <BR /> 这是继媒体报道国资委研究中心人士表示国资委央企重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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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该遵守《反垄断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李荣融同时认为,中国的法律,特别是《宪法》第七条规定,要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部法律也有它自身的特色,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执行机构如何裁定很重要


这是继媒体报道国资委研究中心人士表示国资委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之后,国资委最高层首次出来就央企重组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表态。

初出茅庐的《反垄断法》能管得着央企吗?《每日经济新闻》就此问题采访了著名公司法专家李曙光。

李曙光表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国企并购重组可以享受豁免制度,不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条款制约。但遗憾的是,哪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哪家不是,《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示。只告诉了我们哪些行为是属于经营者集中,哪些行为是例外并没有认定。

那么,由谁来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李教授认为,应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认定。

就之前媒体报道的 “国资委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说法,李曙光认为,审查是必须的,审查之后是否豁免是由执法机构认定。“执行机构如何裁定很重要。”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指出了必须向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可以说,这两个标准划定的范围很宽泛。

那么,作为申报机构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和国资委之间会不会很容易就央企重组形成博弈,甚至责权不分?

李教授解释,只有当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时,《反垄断法》的三个执行机构才会去受理,否则还是国资委直接做出决定。

“三个执行机构就像爸爸。两个儿子打架,只有打出问题来了,一个儿子去告状,爸爸才会管这事。有告才有理。如果总偏袒某个儿子,爸爸在家里就没有威信了。”

李曙光认为,市场份额是否超过20%应该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无论对于国企和跨国公司,还是民营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

应完善经营预算

此外,李曙光表示,国资委在推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应该分清国资委与下属中央企业之间的权责范围。“过去,在我国一些国有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共同出资人的问题,曾受到美国的阻挠。”

李曙光表示,美国等国家可能会以几家国有企业共同属于一个出资人为借口,为我国企业登陆美国制造障碍。“如果能够划清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权力界定,国资委做什么,企业做什么,在法律上能够说清楚,那么中央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就会免受一些干扰。”李曙光如是指出。

伴随着并购重组之后的中央企业,其实力也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李曙光认为,应该完善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经营预算问题。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它和下属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开始走向制度化。

除此以外,李曙光指出,伴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向国家上缴的“红利”比例也应该增高。“我认为,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的比例太小了。”李曙光谈到,“虽然这个比例较以前已经有了进步,但是作为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加强向国家的收入分配力度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李曙光还指出,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除用于国企自身的技术创新、支付改革成本以外,还应该回馈整个社会。“毕竟国企的发展在调动全社会资源上享有优势,因此,红利还应该适当向公共财政领域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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