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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八千余台电脑“挖矿” 三青年获刑并处罚金

核心摘要: 新华社杭州2月23日电(记者吴帅帅)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2日通报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用于互联网“挖矿”牟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等3人近日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先后与杭州市下城区、余杭区、江干区等地的100余家网吧签署了维护协议。2017年12月起,王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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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2月23日电(记者吴帅帅)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2日通报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用于“挖矿”牟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等3人近日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先后与杭州市下城区、余杭区、江干区等地的100余家网吧签署了维护协议。2017年12月起,王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控制合作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为云计算平台“挖矿”运算,从云计算平台处获利。

“挖矿”是指用户通过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的过程,提供服务的挖矿者可以得到一笔报酬,是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一种方式。“挖矿”对计算机运算能力要求较高,且耗电量较大。

“挖矿木马”则是由不法分子将挖矿机程序植入受害者的计算机中,利用受害者计算机的运算力进行挖矿的一种恶意程序,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挖矿”运算。

经勘查,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等人共对杭州市90余家合作网吧的8000余台客户端计算机进行非法控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下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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