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内容参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审查。
二、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应于T-3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下午3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传真号:010-63889674)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邮地址:ywbl@neeq.org.cn),同时电话确认收悉(电话:010-63889549)。
如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在发送申请表当日下午4点前发现申请表内容有误,应当立即修改并重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新的申请材料,同时注明“以此件为准”字样。
如果在T-2日后(含T-2日)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视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三、因情况特殊,需要立即暂停股票转让的,挂牌公司须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传真及电子扫描材料,申请尽快暂停股票转让。
四、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的,最迟应于T-1日联系信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五、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附件: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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